2) Judicial mediation
司法调解
1.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DR to the reconstruction of China s judicial mediation system;
论司法ADR对我国司法调解制度重构的意义
2.
Faced with some confusion of judicial mediation, we find out the following resolutions: strengthening the legitimacy base of mediation, following the "combining mediation and trial flexibly in the use of mediation and trial in order to conclude the case and quel.
面对司法调解中存在的一些困惑,我们的应对之策是:强化调解的合法性基础,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调解标准的界定,加强调解的规范化建设。
3) Multiplication demodulation
乘法解调
1.
The system design is based on the virtual reference vector method and multiplication demodulation technique.
为了提高系统的测量精度,本文在虚参考矢量方法与乘法解调技术相结合的测量方法基础上构建而成。
2.
In this paper, several methods of demodulation were introduced, and basing on the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 of ERT system, the multiplication demodulation was adopted for this kind of c.
本文着重分析比较了几种解调方法的优缺点,并根据自身系统的特点选用了乘法解调;设计并仿真了滤波器的性能。
4) adjustment algorithm
调解算法
5) Demodulation algorithm
解调算法
1.
Research on Synchronization and Demodulation Algorithms for UWB Communications Systems
超宽带(UWB)无线通信系统的同步及解调算法研究
6) court mediation
法院调解
1.
The Comparison of Taiwan Lawsuit Reconciliation and Mainland Court Mediation;
台湾诉讼和解与大陆法院调解之比较
2.
From the Court Mediation to the Lawsuit Reconciliation;
浅议从法院调解到诉讼和解
补充资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UNCITRALConciliationRules),198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该规则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则的适用;调解程序的开始;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任命;提出调解说明书;代理与辅助;调解员的任务;行政上的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间交换意见;保守秘密;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提议;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的结束;提交仲裁或诉讼;费用;预付费用;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合法性。在规则的适用上,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因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该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该规则规定,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规则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明确争议事项。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确认。他方当事人拒绝通知,就不进行调解。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30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期间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拒绝。如果他如此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当事人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通知中应分别说明代理人或辅助人。调解员应该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友好地解决其争议。
该规则规定,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该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以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调解员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在调解的任何阶段,调解员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种建议可以不用书面提出,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条件时,应将可能的各种解决办法列出,送双方当事人供他们考虑。调解员收到当事人的意见后,应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定可能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允诺,在调解期间,不将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也不就此提起诉讼,但是一方当事人认为,为维护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除外。
该规则附有标准调解条款,即:“凡因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员寻求对争议的友好的解决,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
该规则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则的适用;调解程序的开始;调解员的人数;调解员的任命;提出调解说明书;代理与辅助;调解员的任务;行政上的协助;调解员与当事人间交换意见;保守秘密;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提议;解决争议的协议;调解的结束;提交仲裁或诉讼;费用;预付费用;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合法性。在规则的适用上,当事人间因合同关系或因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该规则的任一规定如与当事人必须适用的法律的某一条款相抵触,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该规则规定,当事人要提请调解时,应向他方当事人发出按规则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中应扼要地明确争议事项。他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通知时,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加以确认。他方当事人拒绝通知,就不进行调解。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在他发出通知后30天内,或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期间内,未得到答复时,他可以决定把此事当作是对调解通知的拒绝。如果他如此决定,应即通知他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人或辅助人。当事人应将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通知中应分别说明代理人或辅助人。调解员应该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努力友好地解决其争议。
该规则规定,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除其他事项外,应该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以及有关争议的各种情况。调解员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在调解的任何阶段,调解员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种建议可以不用书面提出,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调解员认为具备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解决争议的条件时,应将可能的各种解决办法列出,送双方当事人供他们考虑。调解员收到当事人的意见后,应根据这些意见,重新制定可能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允诺,在调解期间,不将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也不就此提起诉讼,但是一方当事人认为,为维护其权利,必须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时除外。
该规则附有标准调解条款,即:“凡因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员寻求对争议的友好的解决,该项调解应依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