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islation of Conciliation
调解立法
2) Fourier demodulation method
傅立叶解调法
1.
A multiplexing scheme based on Fourier demodulation method is presented in this paper,which makes quasi-distributed measurement of optical fiber MEMS Fabry-Perot(FP) pressure sensors possible.
提出了一种基于傅立叶解调法的空分复用系统,实现了光纤微机电系统(M icroE lectroM echan ical System,MEMS)法-珀(FP)压力传感器的准分布式测量。
4) legislative explanation
立法解释
1.
The time limit of legislative explanation of criminal law involve whether the principle of a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can be in effect.
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涉及罪行法定原则能否得到最终落实。
5)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立法解释
1.
Study on the Reserve or Abatement of National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System;
我国立法解释制度存废之研究
2.
Interpretation of WTO treaties is composed of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TO条约解释体制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个部分。
3.
Ancient China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developed following the creating of law and influenced the law life greatly.
中国古代社会,立法解释作为一种有权解释,它与法律相伴而生,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历代统治者都对立法解释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补充资料:1975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1975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是1975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规则,分为任择性调解和仲裁两个部分。凡是向仲裁院提起的仲裁,仲裁院根据这一规则审理案件,规则无规定的,可依靠当事人原先约定的原则,当事人无约定的,可由仲裁员确定。
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向国际商会提出调解的申请后,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三人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审查案情后,在可能情况下,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即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条件。如果达成和解,可以提交仲裁。仲裁时,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再任命为同一争议案件的仲裁员。
当事人发生争议,如愿直接提交仲裁,可向仲裁院秘书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申诉人所属国的国际商会提出仲裁的申请。仲裁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审理裁决。仲裁院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将申诉书副本及附件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0天内提出答辩书,并对仲裁员人数提建议,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独任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如果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担任仲裁庭主席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任命。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愿接受国际商会仲裁,在仲裁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仲裁程序仍应照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提出抗辩,只要仲裁院确信协议依然存在,就可继续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的管辖范围应由他本人决定。规则还规定,仲裁员不得以断定合同无效或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生效,仲裁员仍应继续行使其职权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请求进行裁决。
关于仲裁员的裁决,规则规定,仲裁员只在下列情况与期限下作出裁决,方为有效。首先,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在拟定的审理文件签名日起6个月作出。裁决草案需仲裁院批准后经由仲裁员签署。裁决是终局的。
1988年国际商会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公布了《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向国际商会提出调解的申请后,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三人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审查案情后,在可能情况下,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即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条件。如果达成和解,可以提交仲裁。仲裁时,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再任命为同一争议案件的仲裁员。
当事人发生争议,如愿直接提交仲裁,可向仲裁院秘书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申诉人所属国的国际商会提出仲裁的申请。仲裁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审理裁决。仲裁院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将申诉书副本及附件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0天内提出答辩书,并对仲裁员人数提建议,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独任仲裁员由仲裁院任命。如果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担任仲裁庭主席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任命。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愿接受国际商会仲裁,在仲裁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仲裁程序仍应照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提出抗辩,只要仲裁院确信协议依然存在,就可继续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的管辖范围应由他本人决定。规则还规定,仲裁员不得以断定合同无效或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生效,仲裁员仍应继续行使其职权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请求进行裁决。
关于仲裁员的裁决,规则规定,仲裁员只在下列情况与期限下作出裁决,方为有效。首先,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在拟定的审理文件签名日起6个月作出。裁决草案需仲裁院批准后经由仲裁员签署。裁决是终局的。
1988年国际商会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公布了《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