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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asi-resist destruct
准抗毁
2)  anti-disaster
抗毁
1.
Financial information system requires strong anti-disaster capability.
金融信息系统要求有很高的抗毁能力,针对现有的SOA技术在抗毁方面的应用,首次提出将自组网络技术、P2P技术与面向服务架构结合起来,利用自组网络的无中心特点解决了SOA架构对集中式注册中心的依赖;利用自组网络的快速拓扑重构能力,可以实现基于SOA的金融信息系统在受损后的快速重构和运行;利用P2P机制的多副本特性,实现服务与服务描述的多处备份运行与存放,并在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情况下,自动发现和启用新的同等服务,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
3)  bulletproof properties
抗毁伤
1.
And the bulletproof properties of the SiC/Al laminated graded composites were studied through the armo.
通过穿甲试验对SiC Al层状复合材料的抗毁伤性能进行了分析 ,结果表明所制备的SiC Al层状复合材料具有比纯铝材料更为良好的抗毁伤性能。
4)  Anti-collapse
抗挤毁
1.
Experimental Research on BG110T Anti-collapse Casing(PartⅠ)——Influence by residual stress, average wall thickness and yield strength on critical anti-collapse strength;
研究结果表明,孔型设计采用壁厚正公差,采用多机架均整及严格控制回火温度与矫直温度,可使套管屈服强度提高,残余应力降低,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套管的抗挤毁性能。
5)  Invulnerability [英][in,vʌlnərə'biliti]  [美][ɪn,vʌlnərə'bɪlətɪ]
抗毁性
1.
A method to evaluate the invulnerability of communication networks;
一种通信网络抗毁性评价方法
2.
Study on measures of communication network invulnerability;
通信网络抗毁性量度研究
3.
Invulnerability of Complex Networks:A Survey;
复杂网络抗毁性研究综述
6)  survivability [英][,səvaivə'biliti]  [美][,sɚvaɪvə'bɪlətɪ]
抗毁性
1.
Research on Survivability for Military Communication Network Based on Combat Simulation;
基于作战仿真的军用通信网络战时抗毁性研究
2.
Internet model and survivability analysis
互联网络模型及其抗毁性分析
3.
In this paper,an integrated reliability test and inspection method for military communication network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modeling of system reliability,survivability and availability is proposed for the first time.
基于对系统可靠性、抗毁性和有效性的分析与建模,首次提出了军用通信网的综合可靠性试验与检验方法,克服了当今仅仅依靠可用性进行系统可靠性试验与检验的片面性,为军用通信网进行部队试验与阶段性检验提供更为全面可行的有效工程化方法。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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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