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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asi-independent
准独立
2)  asymmetric jaws
独立准直器
1.
Objective: To present a mono isocentric no-coplane irradiation technique used in brest and nasopharyngeal carcinoma radiotherapy, and study the dosimetry effect upon the junction plane of beam-split fields caused by the location accuracy of asymmetric jaws, then give the solving methods.
目的:介绍在乳腺癌和鼻咽癌放射治疗中的单一等中心半野联合放疗技术,并对独立准直器位置精度对半野联合处剂量的影响进行研究,提出对策。
3)  the line of sight stabilization
独立瞄准线
1.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has finished to study the design of the line of sight stabilization s control system for Double 35 self-propelled antiaircraft artillery.
独立瞄准线问题是自行高炮的关键问题之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自行高炮火控系统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并对全炮系统的性能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4)  line of sight stabilization
瞄准线独立
1.
After analyzing a common used line of sight stabilization system,an improved method is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通过一个实例分析了现有瞄准线独立控制系统的原理及特点 ,提出了一种改进方案。
2.
Based on the digital servo technique, the paper presents the construction and principle of the digital position differential line of sight stabilization system of self-propelled antiaircraft gun, the transfer function analysis and the test results.
基于数字伺服技术介绍了自行高炮数字位置差动瞄准线独立控制系统结构原理,给出了传递函数分析及试验研究结果。
5)  criterion of independence
独立性准则
6)  independent auditing standards
独立审计准则
1.
The Research of the Legal Status of Independent Auditing Standards;
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2.
It is clearly formulated in“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 o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PRC Securities Law”,“PRC Company Law”,“Independent Auditing Standards”and a serie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但对于验资机构承担责任的基础—即过错的界定、第三人的损失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间的因果关系、验资机构的抗辩事由—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验资报告的虚假性认定以及虚假验资诉讼时效却有着诸多的理解和争议。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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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