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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Reputation Study
信誉研究
1.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 of Capturing Network Data Based on the Reputation Study of C2C Websites;
基于C2C网站信誉研究的网络数据获取与实现
2)  On Enterprise Reputation
企业信誉研究
3)  scientific research reputation
科研信誉
1.
We give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reput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reputation.
作为我国科技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要求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中引入信誉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项目负责人科研信誉行为的监督管理,这是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手段。
4)  A Study on Accounting for Goodwill
商誉会计研究
5)  information research
信息研究
1.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geological information research work and formation of the system info:an example of geological and mineral information research
中国信息研究工作及其理论体系的形成——以地矿信息研究为例
2.
Status and functions of technical information research in enterprise were discussed.
叙述了企业科技信息研究的地位与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重点介绍了攀钢科技信息研究在生产、科研和市场服务中的地位与作用。
3.
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nsion of information research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and the evolution of its extens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stages.
认为当前信息的范围日益广泛,信息的内涵和外延都已相当复杂,信息研究在其发展之中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
6)  Correspondence research
通信研究
补充资料: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为削弱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恶意低毁商业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多数情况下,是由经营者自己直接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但有的经营者自己不直接实施,而是利用他人实施这种行为。他人,包括其他同业经营者、非同业经营者、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他人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就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有过共谋,在主观上与经营者有共同故意,就应与经营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两个和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行为,构成共同损害,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故意的。即行为人有明显而确实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给自己谋求市场竞争优势。过失不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③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特定经营者指行为人的竞争对手。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民法规定的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从商业角度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或商品质量的积极评价。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评价,包括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商品信誉等多方面的积极反映。商品信誉是社会对商品品质、特点的积极评价。商业信誉包括商品信誉,商品信誉往往也体现了商业信誉。由于人们往往根据商品信誉选择商品,所以商品信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④在客观方面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低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捏造虚伪事实,即故意编造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不符的虚假事实,包括无中生有和恶意歪曲。散布虚伪事实,即以各种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捏造的虚伪事实。只要这种行为有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即使未造成后果,也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都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以竞争为目的,故意制造或散布、传播、低毁、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经济组织和个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碍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制止,法院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命令赔偿损害并恢复营业信用,同时判处3年以下惩役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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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