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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al prosperity
民族繁荣
1.
Insuch a perspective, the paper znalyzes the achievements, problems and Prospects of population development and national prosperity in Tibet.
本文在探讨民族繁荣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各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民族繁荣的状况,认为人口一教育一经济协调发展是民族繁荣的关键。
2)  prosperity for all nationaliti
民族共同繁荣
3)  the common prosperity for all nationalities
各民族共同繁荣
1.
New Chinese three period leaders consistently follow with interest in the opening up and construction of West China, and it is recognized on strategic altitude that have a bearing on the common prosperity for all nationalities and all\|round modernization will be realized in China, progressively formed the strategic thoughts of opening up West China.
新中国三代领导人始终关注着这片热土的开发建设 ,并把发展西部提到关系各民族共同繁荣和中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加以认识 ,逐步形成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构想 ,成为新世纪指导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强大推动力量。
4)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民族发展繁荣
5)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nationalities
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1.
The scientific view of 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guideline for the building of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as well as a guiding ideology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nationalities of China.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也是实现中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6)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our various nationalities
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
To handle and settle the issues of the m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course of West China exploitation is a vital stratregy to resolve thoroughly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and the national issue to narrow the gap of economic deve lopment between them, and to To realize the goal of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our various nationalities in the areas of the minority.
民族问题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和解决开发进程的民族关系问题是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彻底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重要措施。
补充资料: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各少数民族除有一定聚居区外,有的民族还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散居在全国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他们长期忍受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有的为了谋求生存,故意隐瞒其民族成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被消灭,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已不存在,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和汉族居民生活在一起,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又很小,其民族平等权利往往被忽视。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散居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切实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 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生产;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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