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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litical power takeover
政权接管
1.
Wh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ust established, the war did not yet end, the steps of political power takeover were very different everywhere, thu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d no the condition of managing province governments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below province directly.
新中国成立之初,战争尚未结束,地区间政权接管的步伐差别巨大,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以及省以下地方政府的条件尚不具备。
2)  Administrative Take-over
行政接管
3)  Administrative power
行政管理权
4)  power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行政监管权
5)  police power
政府管辖权
6)  fiscal jurisdiction
财政管辖权
补充资料:接管


接管


  (l)未按规定提留保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2)未按法律规定安排再保险,或者再保险接受人有严重的财务困难的;(3)严重违反资金运用的管理规定,使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4)其他严重违反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管理机关委派的接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保险企业。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被接管的保险机构就接管人可以提出异议,管理机关收到被接管保险企业的申诉后,应当作出变更或不变更接管人的决定。接管的程序如次:保险企业收到管理机关的接管通知后,应当立即将其业务经营、资产管理的处分权交给接管人;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即行中止;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将该保险企业的一切业务、财务的账册、文件以及资产清单移交接管人;被接管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职员对接管人的询问有如实答复的义务;接管人如发现被接管保险企业已丧失偿付能力,应当立即报告管理机关,管理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接管的原因消失,接管人或被接管的保险企业均可向管理机关申请终止接管;管理机关作出终止接管的决定后,接管人应将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权、资产管理权等交还保险企业,接管人接管的业务、财务账册、文件应当交还该保险企业的负责人。【接管】保险企业发生一国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由时,由保险管理机关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派员管理该保险公司。接管的事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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