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al translation
法学翻译
2)  Jurisprudence
法学
1.
What is Jurisprudence——The Meaning Interpretation of"Jurisprudence"in Comparative Law view;
“法学”是什么?——比较法视域中的“法学”含义诠释
2.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the Common Origin of Ancient Historiography and Jurisprudence of China;
试论中国古代史学与法学同源
3.
The Practice and Search for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of Jurisprudence;
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3)  Law
法学
1.
The subject character of periodical-law editors in the course of design;
期刊法学编辑策划工作的主体性特征
2.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w and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graduate education;
试论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3.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Problem Awareness" in Teaching of Law;
法学教学中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
4)  law science
法学
1.
Practical Teaching Process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Law Science Majorin the Pilot Program of Open Education;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和操作
2.
It s necessary for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science to establish the training mode of compound and practical law talents 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of our times.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确立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顺应时代发展、社会需求的必要选择。
5)  science of law
法学
1.
It is a kind of teaching mode for selective courses of the science of law.
案例教学特色鲜明,优势明显,是适合法学选修课的一种教学模式,精选案例,合理实施是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关键。
2.
To bring forth new ideas in science of law is the requirement of our country to be a creative society,and the base of building a society ruled by law,also the essential way of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community.
法学创新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环节,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国法学的创新提供了动力源泉。
3.
Besides all kinds of reasons,it has something to do with that the applying science of law doesn t pay attention to the realistic life in China.
立法主义时代并不能迅速催生法治时代的到来,除去各种宏大叙事的原因外,与应用法学不关注中国现实生活及滑入理论法学巢臼不无关系;应用法学存在研究方向乃至方法论的重大缺陷;应用法学应对其学科性质、研究范畴、研究方法等诸多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和思考。
6)  legal science
法学
1.
Government Interference:A kind of Value Choice——From economics to legal science;
政府干预:一种价值选择——从经济学到法学
2.
Through research method such as economics,sociology and legal science,such a conclusion can be deduced:exchange activity and exchange risk have become a byproduct of market exchange.
交易风险的分配研究与外观主义法理一直处于割裂状态,从理论上对二者进行关联性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综合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3.
But for a long time,there have been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to knowledge type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science in academic circles.
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知识类型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代表性的观点有法学说、律学法学说、律学说以及先秦法家法学—汉以后律学说。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以及对法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三者实际上是同义语。
    历史发展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曾对东西方各国很多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因而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总的来说,19世纪中叶以前,比较法学还没有重大发展,只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开始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终于被确定;比较法学被认为是法学中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第一次开设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法英两国又于1869和1895年先后成立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作用等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的激增,比较法研究迅猛发展。一方面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扩大到包括社会主义法律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兰法;另一方面从私法进一步扩大到公法。
    分类 一般地说,其中至少包括以下4种比较研究:①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同某一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比较研究;②同一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同另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③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律)的比较研究;④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的比较研究。
   除从法律的不同性质,即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律传统(法系)这一角度外,比较法学还可以从法律内容的角度加以分类:①对相同或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通常称为“比较法导论”之类的书就属于这一类型。其中往往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英国法、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法、罗马法、罗马-德意志法)、印度教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②对以上各类法的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 ( 如陪审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作用  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 有助于各国外交和贸易等关系的发展。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以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92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研究所,旨在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②促进对本国法的了解和改进。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开展比较法的研究有利于立法工作。公元前 6 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  在为雅典立法时,和公元前 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 《十二铜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是联系密切。即使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来说 ,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同样存在可以相互借鉴之处。③促进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了解和发展。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国际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种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④推动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孟德斯鸠对东西方国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H.J.S.梅恩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