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system of science of law
法学体系
1.
On the position of jurisprudence in the system of science of law;
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2.
We should analy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ystem of science of law and legal system.
对金融法体系的构建存在的偏差,原因在于很多学者忽视了或者说是错误理解了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
2) the system of criminal jurisprudence
刑法学体系
1.
Using the norm of criminal law as the core to reconstruct the system of criminal jurisprudence, can reflect all objects of the research of the criminal jurisprudence; can promote the transition of the research of the criminal jurisprudence to formal rationality; can liberate the research of criminal jurisprudence from the isolated, static, enclosed state; can condu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
以刑法规范为核心重构刑法学体系,能够反映刑法学研究的全部对象,能够促使刑法学研究向形式合理性的转变,能够将刑法学研究从孤立、静止、封闭状态中解放出来,能够正确处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相互关系。
3) jurisprudence system
法哲学体系
4) constitutional law system
宪法学体系
1.
The principle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wer of state should be the main clue of the new constitutional law system;the content of new constitution law should consists of four parts:the first is the general theory,the second part is the theory on the state,the third part is the theory on the citizen,and the fourth part.
我国现行宪法学体系较为陈旧 ,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5) Methodology System
方法学体系
1.
Research on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ology System;
战略环境评价方法学体系研究
6) Teaching Methodology System (TMS)
教学法体系
补充资料: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以及对法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三者实际上是同义语。 历史发展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曾对东西方各国很多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因而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总的来说,19世纪中叶以前,比较法学还没有重大发展,只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开始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终于被确定;比较法学被认为是法学中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第一次开设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法英两国又于1869和1895年先后成立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作用等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的激增,比较法研究迅猛发展。一方面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扩大到包括社会主义法律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兰法;另一方面从私法进一步扩大到公法。 分类 一般地说,其中至少包括以下4种比较研究:①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同某一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比较研究;②同一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同另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③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律)的比较研究;④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的比较研究。 除从法律的不同性质,即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律传统(法系)这一角度外,比较法学还可以从法律内容的角度加以分类:①对相同或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通常称为“比较法导论”之类的书就属于这一类型。其中往往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英国法、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法、罗马法、罗马-德意志法)、印度教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②对以上各类法的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 ( 如陪审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作用 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 有助于各国外交和贸易等关系的发展。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以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92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研究所,旨在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②促进对本国法的了解和改进。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开展比较法的研究有利于立法工作。公元前 6 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 在为雅典立法时,和公元前 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 《十二铜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是联系密切。即使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来说 ,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同样存在可以相互借鉴之处。③促进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了解和发展。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国际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种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④推动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孟德斯鸠对东西方国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H.J.S.梅恩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