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ssuing Scale
发行规模
1.
A Positive Research on Issuing Scale of National Debt;
国债发行规模的实证研究
2.
After reforming and opening, China s economics has develoved in a high speed, at the mean time, the issuing scale of government bonds has become lager and larger since the government bonds market was recovered in 1981.
在我国,自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债的发行规模也呈阶段式跃升。
2) scale of banking development
银行业发展规模
1.
The scale of banking development was not the Granger causality of economic growth of Xi an;For the forecast error variance,the interpretative ability of the efficiency of banking development.
以西安市为例,通过运用现代计量分析工具——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相应函数、预测方差分解,对银行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西安银行业发展效率,而非银行业发展规模是西安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另外,就西安市经济增长的预测误差方差来说,银行业发展效率的解释能力要明显高于银行业发展规模。
3) issuing scale of national debt
国债发行规模
1.
This paper tests Granger causality of issuing scale of national debt and relevant influential variables, determines the primary factors that influence issuing scales of national debt, proceeds unit root test and cointegration test of issuing scale of national debt and primary influential variables, and builds long-run equilibrium equation and short-run error correction model.
文章对国债发行规模及相关影响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确定了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主要因素 ,并应用协整理论对国债发行规模及主要影响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与协整关系检验 ,建立了长期均衡方程和短期误差修正模型 (ECM) ,解释了国债发行规模与宏观经济变量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以及国债发行规模短期变动的影响因
4) scale of securities issue
证券发行规模
6) bank size
银行规模
1.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presents a bank size analysis based on Elod Takáts Model,which explains the irrelevance between bank size and MSEs loan,and an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alysis based on Akerlof Model,which explains the adverse selection problem in loans of MSEs.
以Elod Takáts模型为基础的银行规模分析解释了银行规模与中小企业贷款的无关性,以Akerlof模型为基础的信息不对称分析解释了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补充资料:发行人
法定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又称发行者。
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