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gulations of guilds
行会章程
1.
The ciry law was confined to a particular region based on charters,regulations of guilds,and legislated by city authorities.
城市法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 ,以特许状、行会章程和城市权力机关立法为主要法源 ,1 5世纪后 ,随主权国家的逐渐形成失去独立的存在条件而融入其他法律之中。
3) prospectus
[英][prə'spektəs] [美][prə'spɛktəs]
发行章程
4) The Temporary article
暂行章程
5) 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constitution
校董会规章;校董会章程
6) prospectus
[英][prə'spektəs] [美][prə'spɛktəs]
招股章程;发行章程
补充资料:商业行会
清代商人同业行帮组织。
商业行会的两大类型 同一个城市中由同业结合组成的行会,是清代商业行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例如钱庄业中上海的南市钱业公所和北市钱业会馆;药业中苏州的太和公所;布业中广州的南海布行会馆纯俭堂,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型。
按地域划分帮口,是清代商业行会组织的另一结合形式。在内地中小城市,外省商人大多各按本籍组成商帮会馆,最常见的是:粤商有岭南会馆,一名南华馆;闽商有天后宫;江西商帮有豫章会馆,一名万寿宫,湖南商人有禹王宫,陕商有三元庙,豫商有中州会馆,等等。有些城市,外省商人往往因本籍人数较少,也有按省籍采取联合组织的。如在广西梧州的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商人,合建有三江两浙会馆。在商业发达的城市,这类商帮行会组织内部分帮分业也比较细致。如在汉口,江西各商帮还分别建立有南城公所、抚州会馆和临江会馆。同时,按地域结合的商帮行会,有的是同业组织,有的是不同行业的联合组织。1882~1891年,据海关在十八个重要城市的不完全调查,由各省商帮按地域组成的会馆、公所,以苏州和广州最多,次为芜湖、上海、沙市、汉口、福州,再次为重庆、宜昌、九江、蒙自、天津、琼州、梧州、龙川、沈阳、盖平、牛庄。这类会馆公所,最初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远离乡土从事省际贸易的行商坐贾的切身利益,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很有影响的重要组织。如在重庆,有名的八省会馆各帮首事常与当地官吏共同参预地方税务等公共事务。
在同一城市里,这两类商业行会并存。海关的调查资料表明,上海除了十六个商帮会馆外,有二十五个同业公所。重庆既有八个属于省籍的商帮会馆,又有十二个同业公所。梧州既有按商帮籍贯组成的三个会馆,又有按行业组成的十个同业行会。在同一城市里,商业行会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固然反映了商业资本在营运上分工的发达,同时也是行会商人为了争夺商业利润,对市场分割直接造成的后果。
商业行会的职能 行会主要通过行规的强制性作用,从流通环节上调剂商品的买卖,限制彼此的自由竞争。
为了控制当地市场的交易,行会竭力限制外来商贩;有些中介商的行会对外来客商贩运到埠的大宗商货,不许有关同业"私买私卖",必须投行入店发卖。同时,为排除内部的竞争,行会通常采取制定度量衡标准,并由行会共同校准,不许同业私自增减轻重出入;划一货价银码,只能由行会定期公议,酌量增减价目。此外,还规定结帐(收交)日期及抽取行用标准的限制,以及对帮伙(客师)学徒和主雇关系的种种约束。
各业商帮行会固然多以成文的行规体现它的强制性,但是有的行会,如汕头的漳潮会馆,名曰"万年丰",外人称之为汕头公所,买卖行规一般多不见诸明文,与同帮商人之间达成的默契和交易惯例,同公布的规章有同等约束力。尽管清代各业行会在某些方面有不少差异,但各业商帮行会所议定的行规内容所反映的强制作用大多基本相同,这就明显地表现了行会职能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商业行会与官府、外商的关系 太平天国失败后的三十年间,行会经历一个恢复重建的阶段。商业行会与官府依然保持相互为用的关系:①官府利用行会组织包办厘捐(即厘金),负责认捐包缴,然后由各业行会按所定厘捐核额向同行摊征,或按各行店营业额分别认缴,定期收解厘捐局,保证了封建政府财政税收的稳定。行会并从中取得各种特权,进一步扩大了它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力,对有关本行业的买卖经营的控制愈益加强。如上海的浙湖绉业公所甚至因此造成了对湖绉营运的垄断。②官府利用行会组织承差,恢复官署的修建铺设和城市的公共工程。承差是封建官府对民间工商业者进行徭役剥削的一种方式。有关商业行会也有供应差物差货的义务。由于官府经常给价不足或根本不给,往往须由行会"赔贴",有的行业便有帮差钱的征收,有的行业则以入会金来"赔贴差务"。为了均摊差务,不少行会在公同议定的行规中又把履行差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段,使差徭强制和行会强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各业行规中往往载有所谓"违者禀究",意指违反行规,禀官究办。这使行规具有同法令一样的约束力。③官府还利用行会组织管理城市工商业者,负责"约束",使其起着保甲稽查的作用,借以巩固城市封建统治。在封建行会势力和封建官府势力之间,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斗争。例如苛重的厘捐榨取,以及税收胥吏的额外殊求,曾在光绪年间引起天津和汕头的商人运用公所有组织的力量,以齐行的方式进行罢市反对。
这一时期,商业行会特别是与经营进出口正常贸易有关的行业,同外国洋行商人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深刻的矛盾。由于洋商在华享有不平等条约赋与的特权,行会虽不可能把它从当地市场完全排斥出去,但为了限制洋商在买卖各方面"不遵通商章程,任意作难,格外取巧",通常采取"讼理"或"停交"的抵制。当然这种斗争仍具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即使这样,由于各通商口岸有关商帮行会在当地市场上从内部和外部坚持了不懈的抵制斗争,1896~1897年英国有一个商会访华团报告中证实:他们在温和而坚决的经济绝交的情况下,不得不屈从公所提出的要求。
同时,商业行会为了限制兴起中的新式工业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地收购生产原料和出售产品,曾从中力图施加干预和阻挠。这是行会商人为了在市场上同工业资本家争夺利润或分割利润进行斗争的反映。
清代后期。中国社会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演变过程,当时的行会组织亦发生变化。光绪二十九年底(1904年1月),清朝政府商部奏准仿照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会组织,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明令各省城市旧有商业行会、公所或会馆等名目组织,一律改组为商会。此后,商业行会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封建性质,具有了资产阶级组织的鲜明特色。
商业行会的两大类型 同一个城市中由同业结合组成的行会,是清代商业行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例如钱庄业中上海的南市钱业公所和北市钱业会馆;药业中苏州的太和公所;布业中广州的南海布行会馆纯俭堂,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型。
按地域划分帮口,是清代商业行会组织的另一结合形式。在内地中小城市,外省商人大多各按本籍组成商帮会馆,最常见的是:粤商有岭南会馆,一名南华馆;闽商有天后宫;江西商帮有豫章会馆,一名万寿宫,湖南商人有禹王宫,陕商有三元庙,豫商有中州会馆,等等。有些城市,外省商人往往因本籍人数较少,也有按省籍采取联合组织的。如在广西梧州的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商人,合建有三江两浙会馆。在商业发达的城市,这类商帮行会组织内部分帮分业也比较细致。如在汉口,江西各商帮还分别建立有南城公所、抚州会馆和临江会馆。同时,按地域结合的商帮行会,有的是同业组织,有的是不同行业的联合组织。1882~1891年,据海关在十八个重要城市的不完全调查,由各省商帮按地域组成的会馆、公所,以苏州和广州最多,次为芜湖、上海、沙市、汉口、福州,再次为重庆、宜昌、九江、蒙自、天津、琼州、梧州、龙川、沈阳、盖平、牛庄。这类会馆公所,最初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远离乡土从事省际贸易的行商坐贾的切身利益,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很有影响的重要组织。如在重庆,有名的八省会馆各帮首事常与当地官吏共同参预地方税务等公共事务。
在同一城市里,这两类商业行会并存。海关的调查资料表明,上海除了十六个商帮会馆外,有二十五个同业公所。重庆既有八个属于省籍的商帮会馆,又有十二个同业公所。梧州既有按商帮籍贯组成的三个会馆,又有按行业组成的十个同业行会。在同一城市里,商业行会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固然反映了商业资本在营运上分工的发达,同时也是行会商人为了争夺商业利润,对市场分割直接造成的后果。
商业行会的职能 行会主要通过行规的强制性作用,从流通环节上调剂商品的买卖,限制彼此的自由竞争。
为了控制当地市场的交易,行会竭力限制外来商贩;有些中介商的行会对外来客商贩运到埠的大宗商货,不许有关同业"私买私卖",必须投行入店发卖。同时,为排除内部的竞争,行会通常采取制定度量衡标准,并由行会共同校准,不许同业私自增减轻重出入;划一货价银码,只能由行会定期公议,酌量增减价目。此外,还规定结帐(收交)日期及抽取行用标准的限制,以及对帮伙(客师)学徒和主雇关系的种种约束。
各业商帮行会固然多以成文的行规体现它的强制性,但是有的行会,如汕头的漳潮会馆,名曰"万年丰",外人称之为汕头公所,买卖行规一般多不见诸明文,与同帮商人之间达成的默契和交易惯例,同公布的规章有同等约束力。尽管清代各业行会在某些方面有不少差异,但各业商帮行会所议定的行规内容所反映的强制作用大多基本相同,这就明显地表现了行会职能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商业行会与官府、外商的关系 太平天国失败后的三十年间,行会经历一个恢复重建的阶段。商业行会与官府依然保持相互为用的关系:①官府利用行会组织包办厘捐(即厘金),负责认捐包缴,然后由各业行会按所定厘捐核额向同行摊征,或按各行店营业额分别认缴,定期收解厘捐局,保证了封建政府财政税收的稳定。行会并从中取得各种特权,进一步扩大了它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力,对有关本行业的买卖经营的控制愈益加强。如上海的浙湖绉业公所甚至因此造成了对湖绉营运的垄断。②官府利用行会组织承差,恢复官署的修建铺设和城市的公共工程。承差是封建官府对民间工商业者进行徭役剥削的一种方式。有关商业行会也有供应差物差货的义务。由于官府经常给价不足或根本不给,往往须由行会"赔贴",有的行业便有帮差钱的征收,有的行业则以入会金来"赔贴差务"。为了均摊差务,不少行会在公同议定的行规中又把履行差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段,使差徭强制和行会强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各业行规中往往载有所谓"违者禀究",意指违反行规,禀官究办。这使行规具有同法令一样的约束力。③官府还利用行会组织管理城市工商业者,负责"约束",使其起着保甲稽查的作用,借以巩固城市封建统治。在封建行会势力和封建官府势力之间,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斗争。例如苛重的厘捐榨取,以及税收胥吏的额外殊求,曾在光绪年间引起天津和汕头的商人运用公所有组织的力量,以齐行的方式进行罢市反对。
这一时期,商业行会特别是与经营进出口正常贸易有关的行业,同外国洋行商人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深刻的矛盾。由于洋商在华享有不平等条约赋与的特权,行会虽不可能把它从当地市场完全排斥出去,但为了限制洋商在买卖各方面"不遵通商章程,任意作难,格外取巧",通常采取"讼理"或"停交"的抵制。当然这种斗争仍具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即使这样,由于各通商口岸有关商帮行会在当地市场上从内部和外部坚持了不懈的抵制斗争,1896~1897年英国有一个商会访华团报告中证实:他们在温和而坚决的经济绝交的情况下,不得不屈从公所提出的要求。
同时,商业行会为了限制兴起中的新式工业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地收购生产原料和出售产品,曾从中力图施加干预和阻挠。这是行会商人为了在市场上同工业资本家争夺利润或分割利润进行斗争的反映。
清代后期。中国社会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演变过程,当时的行会组织亦发生变化。光绪二十九年底(1904年1月),清朝政府商部奏准仿照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会组织,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明令各省城市旧有商业行会、公所或会馆等名目组织,一律改组为商会。此后,商业行会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封建性质,具有了资产阶级组织的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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