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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eigners in China
在华外国人
1.
The Evaluation of Credibility of Chinese Media among Foreigners in China
在华外国人对中国媒体的接触状况及公信力评价——基于对在京外国人调查的一个探索性研究
2.
Legal aid regulations" enforced on September 1,2003 is an important step to civilization for owr society,but these regulations are applicable to civil affairs and has not expressed regulations to foreigners in China.
2 0 0 3年 9月 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走向文明与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但该条例对在华外国人是否适用法律援助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谈该条例对在华外国人有条件适用的问题。
2)  Chinese foreign "legal person"
在华外国"法律人"
3)  Illegal Employment of Aliens in China
外国人在华非法打工
4)  Overseas Chinese
国外华人
1.
A Reflection of Identification of the Nationality of Overseas Chinese Residents;
对移居国外华人国籍认定问题的思考
5)  Foreigners to China
来华外国人
6)  foreign enterprises in modern China
外国在华企业
补充资料:外国在华经济特权
      指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以侵犯中国主权为特征,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即片面优惠而非平等互惠的原则所取得的经济方面特权。它是外国侵略者在近代中国所享有的特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近代史上的外国在华经济特权,主要的有以下各项:
  
  条约口岸 指中国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被迫开放的对外通商口岸。从1842年《南京条约》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起,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根据条约一共开放了77个通商口岸。所有这些口岸,一经开放,按照条约规定,中国政府便无权加以变更(见条约口岸)。
  
  协定关税 指根据不平等条约在关税税率上给予外国的片面优惠。先是在《南京条约》中规定进出口关税必须由中外双方进行所谓"秉公议定",其后在1858年《天津条约》中扩大于内地通过税,使得中国内地子口税率固定为进出口关税的半数,而进出口关税则长期限制在5%的水平上,实征税率甚至多在5%以下。至于中俄和中国与法属安南陆路贸易的税则,又较海关税则减少1/3 ,取得更加片面优惠的待遇(见协定关税)。
  
  管理海关行政 海关行政权由中国海关监督转到外国税务司手中,开始于1854年。中国海关为外国税务司控制了95年。其中英籍总税务司赫德一人独掌海关行政达45年之久(1863~1908)。在他主持之下的口岸海关,先后增加到46个。1901年起,通商口岸50里以内的内地常关,也归各口海关税务司兼管。于是,海关总税务司手中,又增加了24个常关和 121个分关、分卡。在这个庞大的机构中,总税务司居于绝对统治的地位。
  
  沿海转运贸易 本国产品在本国沿海的转运贸易,属于本国主权范围之内,外国不得参与,这是国际公认的准则。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最初强加给中国的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也没有开放沿海转运贸易的条款。但在五口通商以后,这项权利,实际上已为外国所攫取。在19世纪50年代,往来上海和其他口岸的外国商船,有一半从事沿海转运贸易。5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沿海贸易,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转移到外国船只掌握之中。
  
  内河航行和内地游历通商 和沿海转运贸易一样,内河航行和内地通商也属于本国的一项不可侵犯的主权。这一项权利,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也为外国所侵夺。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阻拦。"这是外国势力由口岸向内地伸延的一个标志。从此以后,中国内河全面对外开放,由长江流域扩大到珠江流域,由主流扩大到支流。至于东北三江的通航权,则为沙俄所独占。
  
  租界和租借地 两者都是19世纪西方侵略者直接破坏中国主权的重要项目。租界的产生,开始于1845年的上海,租借地的出现,则是19世纪末叶帝国主义列强划分中国势力范围高潮中的产物。截至1905年止,英、美、法、日、德、俄等国曾先后在上海、广州、天津、汉口等地强占租界达30多处。租借地则先后有德租山东胶澳,俄租旅顺、大连,英租九龙和威海卫,法租广州湾。租界是外国对华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侵略的据点,租借地则既是它们的军事基地,又是经济侵略活动的前哨。
  
  口岸和内地土地掠买 外国在中国通商口岸和内地非法进行土地掠买,是一项大量的活动。鸦片战争前,外国教会就已经开始在中国内地侵占土地,战后更进一步扩大。20世纪初,全国各地有教堂、会所和教会学校近万处,几乎每一处都拥有房产和土地。在通商口岸,外国银行是进行土地掠买的主要机构。1936年外国银行通过抵押、转押和套购等方式占有的房地产,估计在1亿元以上。所有这些活动,都是没有条约根据的。
  
  银行发钞 外国在华设立银行,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中期。它们的设立,没有任何条约根据。它们在中国的活动,不受中国方面的任何制约,享有多方面的特权(见近代外国在华银行)。发行钞票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从第一家外国银行(丽如银行)开始, 100年间,在中国发行过纸币的外国银行,至少有20家以上。在中国流通的外国银行纸币,包括外国银元在内,在20世纪初,估计共约14亿元以上,成为直接掠夺中国人民财富的一项重要工具。
  
  
  口岸设厂 五口通商以后,外国洋行遍布中国口岸,其中有不少洋行从事设厂活动。截至中日甲午战争止,外国在华各口岸的大小工厂,将近200家。1895年中日两国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一次规定"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根据"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也取得了在中国投资设厂的特权(见外国在华设厂权)。从此外国资本大量涌进,构成压迫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的巨大势力。
  
  内地开矿和修筑铁路 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路矿权的争夺,是它们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一项重要内容(见帝国主义对中国路矿利权的争夺战)。早在 1885年法国就提出中国修建铁路要"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1895年又进一步要求法国享有在云南、广西、广东三省开矿筑路的优先权。这一年中法签订的《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中,"议定中国将来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可先向法国厂商及矿师人员商办"(见外国在华开矿权)。越南铁路"可由两国酌商妥订办法,接至中国界内"。三年以后(1898)德国要求修筑山东境内铁路,第一次提出在铁路沿线30里内,德商有自行开挖煤矿的权利。其他各国相继仿效,形成了一个掠夺矿权的高潮。
  
  财政借款和税收管理 外国对中国政府的借款,开始于19世纪50年代。甲午战争以后,外国对华借款的范围和数额,显著扩大和增加(见中国近代外债)。截至1927年止,中国历届政府所借外债,总数在30亿银元以上。在这一时期中,借款方式由一国借款到多国联合的银行团借款,借款权限由一般借款到优先借款,借款抵押由关税扩大到厘金、盐税和常关税收。而借款抵押之税收,由中国人掌管变为外国人掌管,税款之存放,由中国国库转入外国银行,使中国财政主权受到极大的损害。
  
  邮政管理 西方国家在中国原有的邮递系统之外,擅自设立它们的邮政机构,在19世纪60年代初即已出现。它们利用非法成立的邮局,不但邮递信件,而且"揽寄应税包裹,使奸商得以乘隙偷漏"。1896年由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炮制的邮政官局,开始了对中国邮政的全面侵夺。这个名为中国邮政官局的机构,却"不要雇中国官员而要让赫德总揽一切"。因此,所谓邮政官局,不过是海关总税务司署的一股。各口海关税务司的管域,就是邮政分局的管区。各口税务司也就是分局的当然邮务长。随着邮政由口岸向内地伸延,外国势力进一步扩大到海关所不及的地区。到1906年中国政府成立邮传部接管邮政之时,全国各府、州、县所设邮递局所,已达2800处。
  
  电讯交通 外国对中国电讯主权的侵犯,在有线电讯方面,发生较早。19世纪70年代初,通过海底电缆,中国和欧洲建立了电讯联系。外国电讯公司就开始在中国进行活动。1907年中德《会定电报事宜合同》规定,中国"凡有建造或扩充水、陆电线或无线电报以及用他法通电之事,德国电局在中国当享满足优待"。这是帝国主义侵犯中国电讯主权的第一次条约记载,而且第一次由有线电扩大到无线电。1918年中日《无线电台借款正合同》,进一步授权日本以在中国承办无线电台的权力,《合同》中规定"中国政府于三十年内须付承办人以管理之全权",这是对中国无线电讯主权的明显破坏。
  
  航空运载 外国对中国航空主权的侵犯,开始于国民党政府统治的中华民国时期。1929年美国的航空发展公司与国民党政府订立合同,在中国开辟上海-汉口、南京-北平、汉口-广州三条邮务航线。第二年国民党政府交通部又与美国飞运公司订立合同,成立中美合办中国航空公司,"经营在中国之航空运载业务"。在中国航空公司中,美国掌握机航组的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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