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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umanism of city
城市人文主义
2)  Urbanism [英]['ə:bən,izm]  [美]['ɝbən,ɪzəm]
城市主义
1.
Comment on Koolhass s Low-keyed Urbanism;
评库哈斯“清淡的”城市主义(Lite Urbanism)
2.
In order to avoid regress of downtown areas and build dynamic streets,thus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public space,the existing technology-oriented street design should be substituted by urbanism strategy.
为了避免城市中心区的衰退,建设富有活力的街道空间,提高城市公共空间品质,需要调整现行的技术主义的街道交通设计策略,实施城市主义的街道设计策略,使得街道空间真正成为能够结构社区的市民生活空间。
3.
The paper discussesthe determiningfunctionof urbanismfor architecturaldesign intermsof the wholecity.
从城市的角度出发,在建筑创作中探讨城市主义对于建筑设计的指导性及决定性作用。
3)  urban humanity
城市人文
4)  New urbanism
新城市主义
1.
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under New Urbanism in U.S.;
美国新城市主义指导下的公交导向发展:批判与反思
2.
Practice of the New Urbanism With the Planning Design of South Seashore Districts as An Example;
新城市主义设计思想的实践——以大连开发区南部滨海新区规划设计方案为例
3.
Historic resident sectional renewal in new urbanism;
以新城市主义视角对历史地段住区更新的探析
5)  Neo-urbanism
新城市主义
1.
Sprawl Trend of Beijing Suburban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o-urbanism;
从美国新城市主义的角度看北京的郊区化趋势
2.
Neo-urbanism is a kind of architectural trend that introspects on the problem of humanization arisen from modern urban movement.
新城市主义是上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建筑思潮,是对现代城市运动的非人性化问题的一种反省,主张以生活的角度去设计城市;金地格林小城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而诞生的,它是新城市主义与中国传统的院落建筑风格结合的有益尝试。
3.
Giving accou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o-urbanism,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analyzes two core systems on urban design methodology: TOD system based on publictransportation and TND system centered on communityplanning.
本文在介绍新城市主义运动的发展过程基础上,重点分析它的两个核心的城市设计方法论体系,即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TOD体系和针对社区规划的TND体系,并概括新城市主义有别于以往的规划模式及其工作方法上的特点。
6)  the New Urbanism
新城市主义
1.
Based on a reviewing of theoretical original of the New Urbanism,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New Urbanism’s abundant humanistic ideas.
新城市主义是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城市规划与设计领域兴起的一个重要流派。
2.
Since the New Urbanism is a way out of Su burbanism,some lessons can be learned from it.
新城市主义是为了解决美国郊区化所产生的问题 ,其背景与其主要的规划思想密不可分 ,其规划和建筑的理论也浑然一体 ,所以笔者系统介绍了新城市主义的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
补充资料:人文主义法学派
      15~16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旧译博古学派,又称法国法学派。人文主义是欧洲中世纪资产阶级最早的反封建思潮,其代表人物以人及自然为研究对象,与神学相对立。人文主义法学派是以罗马法为研究对象,与神学法学相对立(见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但它反对注释法学派,特别是反对以巴尔多鲁(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解罗马法。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的A.阿尔恰托(1492~1550),代表人还有法国的J.居雅斯(1522~1590)、德国的U.察修斯(1461~1535)和法国的G.比代(1467~1540)等。他们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一派别旨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中世纪后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欧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通法。
  
  阿尔恰托出生于意大利米兰,曾在意大利帕维亚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学习法律。他在学生时代就发表了《评查士丁尼法典后三卷》一书。该法典共12卷,前9卷与司法实践联系密切,曾长期被误认为是法典的主要部分,而主要涉及公法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后三卷则长期被忽视。阿尔恰托大学毕业后,于1514年在米兰任律师,1518年任法国阿维尼翁大学教授,1529~1535年在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基地布尔日大学执教,晚年又回意大利。他与尼德兰的著名人文主义者D.埃拉斯穆斯(约1469~1536)和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T.莫尔(1478~1535)交往甚密。居雅斯生在法国图卢兹,曾长期在布尔日大学执教,著作甚多。他主要是研究罗马法的来源,最重要的著作是对罗马法学家A.帕皮尼安(见罗马法学)的《评帕皮尼安》,而以对其第28卷的评论和改正最为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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