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ructure of the official position
职官结构
3) Functional structure
职能结构
1.
The Vari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Functional Structures of Chinese Cities;
我国城市职能结构变化的动态特征及趋势
2.
During the time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in Henan,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us to study on advancing urban functional structure of Henan province to perfect order.
文章首先根据河南城市的产业结构和行业区位熵将河南城市进行职能类型的划分 ;然后对此进行分析并找出河南城市职能结构存在的问题 ;最后结合国际、国内形势提出了河南省城市职能结构有序推进的对策。
3.
Based on statistical data in 2005,this paper analyzes the urban system structure of Xuzhou Metropolitan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ale structure,spatial structure and functional structure using Fractal Theory and GIS.
基于2005年统计数据,运用分形理论及GIS技术,从规模结构、空间结构、职能结构三方面,对徐州都市圈城市体系的结构进行分析。
4) function structure
职能结构
1.
On the basis of historic study of government function and the range of fiscal expenditure,this paper analyses the function structure of fiscal expenditure which reflects the states quo of government function.
本文在历史考察了关于政府职能与财政支出范围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反映我国政府职能执行现状的财政支出职能结构,根据政府多元目标因素对财政支出职能结构提出的要求,文章最终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支出职能结构的对策。
5) Structure of associate post
副职结构
6) occupational structure
职业结构
1.
The Occupational Structure of New Chinese Immigrant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A Comparison of the Case in the U.S.and in Canada;
新华侨华人的职业结构及其影响因素——美国与加拿大的比较
2.
From the view of the changes of occupational structures of population in the countryside and cities and towns of the Jiangnan Areas during the Ming-Qing Times,this paper aims to contemplate the changing track of the social economy at the sametime.
本文从明清江南农村和城镇人口职业结构变动的角度 ,思考明清江南社会经济的变动轨迹。
3.
The speed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finance and insurance causes speedy changes of occupational structure in China.
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促使了职业结构的快速变化,职业种类、职业人数以及技能要求都发生变化。
补充资料:封建职官管理制度
中国封建时期关于官员的铨选任免、考课奖惩、监督弹劾以及休致等制度,形成较早,有的并有法律规定。战国时,各个封建国家为了巩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扫除旧贵族残余势力的羁绊,进行激烈的兼并战争,都加强了国家机器,初步形成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建立了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官僚政府。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职官的管理制度也日趋严密。
职官的任免铨选 战国时期 中国从战国时起,就有国君任免文武官吏的制度,任官时发给印玺,免职时收回;同时建立了酬劳官吏的俸禄制度。俸禄的计算单位各国不同,卫国用"盆",齐、魏用"钟",秦、燕用"石",楚国用"担"。
秦 秦始皇吞并六国,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封建官僚制度,官吏由皇帝任免,凡能辟地、胜乱和力农者,可以仕进为官。除皇帝择能任官外,官吏之间也可以荐举,但要负连带责任,"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雎列传》)。
汉 汉代任官主要采取察举和征辟两途。察举是两汉选拔官吏的常设制度,始于高祖十一年(前196)求贤诏。惠帝(前195~前188在位)、文帝(前180~前157在位)也先后下诏求"孝悌力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 武帝(前141~前87在位)初令郡国举"孝廉"各1人。征辟始于西汉而盛行于东汉,除了由皇帝下诏征辟,公卿、州郡长官也可以征辟士人为官。但如举非其人,要负连带责任。此外,也有经过考试被任命为官的,如:翟方进、何武均以射策甲科为郎。公孙宏、董仲舒也以临轩对策,擢入高第,叫作"郎选"。至于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任满3年可以保举子弟1人为郎,称为"任子",苏武、刘向均以荫袭为郎。汉武帝时,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实行卖官鬻爵,又为大商、富贾"貲选为官"开辟了途径。
汉代中央、地方官吏都按品级由国家统一发给俸禄。官吏不仅享受俸禄,而且免除各种赋役。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除军赋外免除全家人一切徭役。汉代对官吏的任用方式有"守",是试署性质;有"假",是摄理的意思;有"行",指尊官行卑官之事;有"领",类似兼任;有"平",助理之意;有"兼",一身任二官以上;有"待诏",即候补。
西汉铨选官吏很少籍贯限制,如朱买臣以会稽人任会稽太守。东汉实行"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交互为监临官。汉初官吏还有身份限制,如商人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担任公位高官。两汉官吏的任期没有限制,皆重久任,如于定国任廷尉17年,冯为郡太守27年。
魏晋南北朝 实行九品中正(见古代职官考选制度)的选官制度。其制始于魏文帝(220~226在位)时吏部尚书陈群所立九品官人之法,就是在州设大中正,郡设中正,由他们按门第将本地人物评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定其高下,报朝廷录用。凡出身上品的,可以任高官,因此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吏部虽掌铨选,却完全根据中正官评定的品第决定。但晋时任官比较重视基层工作经验,"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北朝初期还保留氏族选举制,没有确定的任官制度。不久也仿效南朝在州、郡设置中正,推行九品中正制。有时也兼行考试之法。如北齐时"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通考·选举考(一)》)。北周宣帝于大成元年(579)下令各州推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秀"者为孝廉。北周对官吏的铨选办法是,刺史的僚佐和州吏,由长官自署,府官则由朝廷任命。
魏晋南北朝时期俸禄制度,或者以石计算,或者就近给公田,比较混乱。
隋 九品中正制经过360年至隋始废。隋文帝(581~604在位)废除郡县之辟和乡里之举,建立秀才科,令诸州每年选定3人。 炀帝(604~617在位)时建立进士科,科举取士制度开始确立。
唐 适应封建经济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扩大了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分常科和制科。常科是定期分科考试,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的考取名士的科目。唐科举制度的实行,为中小地主参加政权开辟了广阔途径。但唐时科举登第还只是取得出身,并不授予官职。授官还需要经过吏部考试铨选。著名文学家韩愈,"三试于吏部无成,十年犹布衣也"(《明夷待访录·取士》)。唐朝对于文官的铨选权,由吏部统一掌握,武官则归兵部。凡是科举及第取得出身者,须经吏部再试宏词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应此试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试以"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辩证)、"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合格者注授适当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铨选权外,地方州县长官也有任命僚属的权力,一经地方任用,吏部即给予铨选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诸州总管、刺史,均有荐举人才的义务,但如"贡举非其人",或"应贡举而不贡举",要判处一至三年徒刑。
宋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统治基础,积极网罗人才,宋代进一步扩大了科举制度,不仅取录的名额较唐增多,而且一经录取便可为官,按名次的高下定官品的等级。宋初,仿唐制每岁一举,英宗(1063~1067在位)时起改为三年一举,自后遂成为常法。除科举外,还实行恩荫法。凡皇族宗室和高官的子弟、亲属都可以恩荫授官,数量多而滥。
宋朝对官吏的铨选,开始由中书省、审官院分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文官铨选之权悉归于吏部,武官归兵部。
辽、金、元 虽仍实行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但主要是对汉人。辽、金对本族人实行世选、世袭制。元朝对蒙古人、色目人实行荐举制。蒙古人、色目人如参加科考,只考二场(汉人考三场),另立一榜,以示与汉人、南人有别。
明 于吴元年(1364)定"文武科取士之法",洪武十五年(1382)定制每3年开科取士,考中进士即授与官职。明朝取士虽严,但任官却较宽,除科举外,荐举和充当吏员,都是任官的途径。但从明初起就强调举非其人连坐。至仁宗(1424~1425在位)时下诏:"中外举贤才,严举主连坐法"。此外,文臣有功可以任子,武官亦可世袭。从明代宗(1449~1457在位)起,捐纳草、粟亦可得官。至穆宗(1567~1572在位)又实行纳银入监,即所谓"例监",使得吏治大坏。明朝对官吏铨选,也按文武职分属于吏部和兵部。由皇帝直接任用叫"特简",吏部铨注叫"听选",由推官知县补授科道叫"行取",举、贡、推官、知县考科道叫"考选"。适用于三品以上大臣的还有推举,如廷推和部推。官员任用有资格限制和籍贯限制,吏员虽可升为官,但从永乐七年(1409)便禁吏员为御史。郡县守令一般不得在本地为官。任官的方式,除实授外,有署、试、兼、摄、理。兼职者亦可兼俸禄。
清 仍以科举为选任官吏的"正途"。正科之外,有时增加特科, 如"博学鸿词科"、 "经济特科"等。有些官职如詹事府、翰林院、吏部、礼部各司郎官,必须科甲正途出身始能充任。清代凡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叫"特简",由大臣互推任用的叫"会推",功臣或殉难官员的子弟可以袭荫得官,贤能廉洁之士也可经荐举入仕。乾隆(1736~1795)时曾多次下令命廷臣密举贤能,荐举有时须回避,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谕:"九卿荐举、毋得保举同乡及现任本省官吏"。有时不须回避,如雍正二年(1724)谕:"令京官主事以上,外官知县以上举品行才猷,备佐使,亲戚子弟不必引避"。但荐举不实,荐主负连坐之责,所谓"得人者优加进贤之赏,舛谬者严行连坐之诛"。
清朝还实行捐官制度。康熙十三年因平"三藩"叛乱,实行捐纳制度,以补军费之不足,3年内捐纳的知县500余人。 为防止冗官扰民,规定:"捐纳官到任三年,称职者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清史稿》卷87选举志七),但在实际上无法贯彻。雍正(1723~1735)时,道府以下各官均可捐纳,乾隆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捐官制度虽然为清政府补充了一项临时财政收入,但是使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成为招致清朝吏治败坏的一大弊政。
清朝官吏任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署职:初任官试署2年(后改3年),称职,再实授。②兼职:大学士例兼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③护理:低级官兼高级官。④加衔:于本官外另加品级稍高的官衔。⑤额外作用:是皇帝特殊的优遇。
在任官时,为了保证满族官员的优先权,创制了"官缺制",分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根据固定的官缺任用各族官吏。宗人府、理藩院及管理钱粮、火药、仓库和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均属满官缺;地方知府以下,多由汉官充任。汉人不许补任满官缺,但满人却可补任汉官缺。同时,禁止本省人在本省为官,即使不同省,离原籍500里以内者,也须回避。地方官员中不归吏部铨选者,由督抚选拔,报请批准。清代内外官可以相互升转,并有一定的任期。
职官的考课奖惩 战国时代 从战国起便以"上计"来考核官吏,就是将一年的赋税预算收入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时臣下至国君处报核,由国君亲自考核,即所谓"上计"。考核的优劣决定官职的升黜。战国虽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初创时期,但已开始形成了一套职官考绩制度。
秦 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从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出发,强调严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毕至,"必有大赏"。"五失"(夸以迣,贵以泰,擅裚割,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贝)犯一,则予重罚,甚至处死。特别是要求官吏奉法守法,官吏断案不当或有意失轻失重,分别为"失刑"罪、"从囚"罪和"不直罪",各"致以律"。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曾 "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史 记·秦始皇本纪》)。
两汉 对官吏的考绩,仍以上计为主,"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通典·职官·县令》)。 每3年考课治绩1次,以定黜陟。 官吏的升迁,有循序而升的"平升",有踖等而升的"巨升"。中央官吏多由地方官升任,宰相多由御史大夫升补。考课中没有治绩的官吏,轻者申诫,重则罢降。汉代对于枉法受赇的官吏惩罚也较严,郡县守令贪赃枉法常处死刑。九卿一类高官,犯重罪虽可处死,但不加捶扑,小吏则不在此限。
魏晋时期 对官吏的考绩,大体因袭汉制,而有所变通。如改3年考课为1年。《晋书·杜预传》说:"今每岁一考,则积优以成陟,累劣以取黜"。考课由尚书、侍中负责,所谓"掌建六材,以考官人"、"综理万机,以考庶绩"(《艺文类聚》卷48,引王昶考课事)。至南朝战乱纷离,士族擅权,考课之法成为虚文。
南北朝 北魏孝文帝(471~499在位)改革,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六品以下,由尚书重问,五品以上,由孝文帝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魏书·帝纪》)。
唐 对于官员的考绩,按功过分 9等,流内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四善"之外还有属于公务方面的"二十七最",如:"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等。凡属"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新唐书·百官志一》)。 流外官的考核分为4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文献通考·选举考》)。考核之后,依照等级,或进阶加禄,或保留原阶原禄,或予解任。唐负责考绩之官有处分权,但如"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依"贡举非其人"法减一等论罪(《唐律·职制律》)。
宋 实行三年一考核,并改唐时"四善"为三等,但宋代考课一般重视年资,官员只要在任内不发生过错,就加以升迁。因此,官员大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以老成持重相标榜,唯恐承担责任,以致腐朽的官气暮气笼罩整个宋朝政府。
明 明初,鉴于元末官吏贪渎,危害百姓,促起民变,因此强调吏治。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称职而无过者为上......有过而称职者为中......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明代考课分考满与考察。前者三年一考,九年三考,分为三等:称职、平常、不称,以定黜陟。后者按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考察内外官吏。京官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自陈政之得失,以候上裁。五品以下分别优劣或降调,或致仕,或闲住,为民,具册奏请,叫作"京察"。州县外官由布政司考核,每3年册报吏部,以定去留,谓之"大计"。地方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黜陟,也由皇帝裁决。因大计而受处分的官员,永不叙用。明朝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主持考绩,结论不当者可以辨白,任情毁誉失实者,连坐。
清 "京察"和"大计"均仿明制。考核的方法是:京官三品以上和地方总督、巡抚自陈政事得失,以下由吏部、都察院考核。考核的标准为四格:守、 政、 才、年;八法: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考核一等加一级,二、三等照旧任职。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大计则由藩、臬、道、府、州、县逐级查其所属,申报督抚。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两种。卓异者自知县以上,引见候旨。犯八法者或劾或特参,因大计而受处分不得还职,在考课中如有冒滥徇私,按保举连坐法治罪。清朝对官吏的处分,一般由吏部或都察院拟定,特殊的由皇帝降旨裁决。最重的处分是交刑部治罪,或斩、或遣戍边疆。初遣戍者经一定时间可以释回起用。其次是革职,其中较重的加"永不叙用"4字,轻者加"留任"2字。再次是降职调用,自一级至五级不等。督抚对属员可以随时参劾、调动。
职官的监督弹劾 战国时,御史便握有监督百官的职能,《史记·滑稽列传》中淳于髡说:"执法在旁,御史在后,"不敢放量饮酒。至秦汉,监督弹劾制度初具规模,《通典·职官一》载:"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又置御史大夫,秦、汉为纠察之任",并以"御史监郡"。汉代由御史中丞(后改为御史大夫)执掌监督弹劾权。汉武帝划分全国为十三部作为监察区,派御史负责监察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地方豪强势力,京师地区设司隶校尉执掌监察。东汉时期,每逢朝会,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相当于宰相的尚书令各据一席,被称为"三独坐"。至唐代,监察机构的规模更加扩大,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组成,而统辖于御史大夫。台院侍御史负责弹劾纠举违法的官吏,"大臣为御史对仗弹劾,必趋出,立朝堂待罪"(《新唐书·宗楚客传》)。殿院侍御史负责纠弹殿庭供奉中违反仪式礼节的事件。察院监察御史"分察巡按郡县",并可处理地方狱讼等事务。由于御史"临制百司,纠绳不法","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唐会要·御史台》),所以唐睿宗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唐大诏令集·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诏》)。明时,朱元璋以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认为"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职官志》)。明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设置十二道监察御史,清袭明制,以都察院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清史稿·职官志》)。
封建时代对官员进行弹劾的形式主要有面劾、奏劾、复劾、案劾、重劾、共劾、覆劾、自劾等。如涉及重大事情,允许被弹劾者与弹劾者"于帝前争论之"(《汉书·百官公卿表》)。但对于弹劾是否有效,由皇帝掌握决定权。或者"严旨谴责"、或者"有诏勿劾",一般说来,在政治开明时期,御史行使弹劾权的阻力较小,敢于对不法官吏进行弹劾。御史的监察弹劾权是附着于皇权的,它所起的作用大小,都取决于皇帝,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职官的休致 史书中关于官员休致的记载,略于官员的铨选、考绩和弹劾。从汉朝起,官吏的致仕、休假开始形成一定的制度。休假曰"告",有"预告"和"赐告"。至于致仕,一般官吏和高官均可致仕。唐时关于官员的养老、致仕制度进一步完备。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官员年七十应退职,叫"陂土"。五品以上官退休可得半禄。六品以下官退休虽不拿禄米,但额外赐永业田。对于陂土官一般由皇帝特加官阶,以示优崇褒奖,功臣也可以赐全禄。明初洪武元年(1368)令:"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明史·太祖纪》)。致仕者仍名列官籍。继续享受免徭役的特权,但如削籍为民,则不得享用,明朝致仕不纯因年龄,亲老亦许归养,但从万历(1573~1619)时起,十官九缺,致仕制度陷于废弛。
清朝致仕的官吏,无论满汉大臣或以原品休致,或晋秩,或乘传还乡,或官其子孙,或给原俸,均出自特恩,不为定制。四品以下官告休,则以原品休致。但年老有疾恋职旷官者纠参,勒令休致。
职官的任免铨选 战国时期 中国从战国时起,就有国君任免文武官吏的制度,任官时发给印玺,免职时收回;同时建立了酬劳官吏的俸禄制度。俸禄的计算单位各国不同,卫国用"盆",齐、魏用"钟",秦、燕用"石",楚国用"担"。
秦 秦始皇吞并六国,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封建官僚制度,官吏由皇帝任免,凡能辟地、胜乱和力农者,可以仕进为官。除皇帝择能任官外,官吏之间也可以荐举,但要负连带责任,"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雎列传》)。
汉 汉代任官主要采取察举和征辟两途。察举是两汉选拔官吏的常设制度,始于高祖十一年(前196)求贤诏。惠帝(前195~前188在位)、文帝(前180~前157在位)也先后下诏求"孝悌力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 武帝(前141~前87在位)初令郡国举"孝廉"各1人。征辟始于西汉而盛行于东汉,除了由皇帝下诏征辟,公卿、州郡长官也可以征辟士人为官。但如举非其人,要负连带责任。此外,也有经过考试被任命为官的,如:翟方进、何武均以射策甲科为郎。公孙宏、董仲舒也以临轩对策,擢入高第,叫作"郎选"。至于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任满3年可以保举子弟1人为郎,称为"任子",苏武、刘向均以荫袭为郎。汉武帝时,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实行卖官鬻爵,又为大商、富贾"貲选为官"开辟了途径。
汉代中央、地方官吏都按品级由国家统一发给俸禄。官吏不仅享受俸禄,而且免除各种赋役。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除军赋外免除全家人一切徭役。汉代对官吏的任用方式有"守",是试署性质;有"假",是摄理的意思;有"行",指尊官行卑官之事;有"领",类似兼任;有"平",助理之意;有"兼",一身任二官以上;有"待诏",即候补。
西汉铨选官吏很少籍贯限制,如朱买臣以会稽人任会稽太守。东汉实行"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交互为监临官。汉初官吏还有身份限制,如商人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担任公位高官。两汉官吏的任期没有限制,皆重久任,如于定国任廷尉17年,冯为郡太守27年。
魏晋南北朝 实行九品中正(见古代职官考选制度)的选官制度。其制始于魏文帝(220~226在位)时吏部尚书陈群所立九品官人之法,就是在州设大中正,郡设中正,由他们按门第将本地人物评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定其高下,报朝廷录用。凡出身上品的,可以任高官,因此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吏部虽掌铨选,却完全根据中正官评定的品第决定。但晋时任官比较重视基层工作经验,"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北朝初期还保留氏族选举制,没有确定的任官制度。不久也仿效南朝在州、郡设置中正,推行九品中正制。有时也兼行考试之法。如北齐时"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通考·选举考(一)》)。北周宣帝于大成元年(579)下令各州推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秀"者为孝廉。北周对官吏的铨选办法是,刺史的僚佐和州吏,由长官自署,府官则由朝廷任命。
魏晋南北朝时期俸禄制度,或者以石计算,或者就近给公田,比较混乱。
隋 九品中正制经过360年至隋始废。隋文帝(581~604在位)废除郡县之辟和乡里之举,建立秀才科,令诸州每年选定3人。 炀帝(604~617在位)时建立进士科,科举取士制度开始确立。
唐 适应封建经济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扩大了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分常科和制科。常科是定期分科考试,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的考取名士的科目。唐科举制度的实行,为中小地主参加政权开辟了广阔途径。但唐时科举登第还只是取得出身,并不授予官职。授官还需要经过吏部考试铨选。著名文学家韩愈,"三试于吏部无成,十年犹布衣也"(《明夷待访录·取士》)。唐朝对于文官的铨选权,由吏部统一掌握,武官则归兵部。凡是科举及第取得出身者,须经吏部再试宏词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应此试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试以"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辩证)、"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合格者注授适当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铨选权外,地方州县长官也有任命僚属的权力,一经地方任用,吏部即给予铨选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诸州总管、刺史,均有荐举人才的义务,但如"贡举非其人",或"应贡举而不贡举",要判处一至三年徒刑。
宋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统治基础,积极网罗人才,宋代进一步扩大了科举制度,不仅取录的名额较唐增多,而且一经录取便可为官,按名次的高下定官品的等级。宋初,仿唐制每岁一举,英宗(1063~1067在位)时起改为三年一举,自后遂成为常法。除科举外,还实行恩荫法。凡皇族宗室和高官的子弟、亲属都可以恩荫授官,数量多而滥。
宋朝对官吏的铨选,开始由中书省、审官院分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文官铨选之权悉归于吏部,武官归兵部。
辽、金、元 虽仍实行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但主要是对汉人。辽、金对本族人实行世选、世袭制。元朝对蒙古人、色目人实行荐举制。蒙古人、色目人如参加科考,只考二场(汉人考三场),另立一榜,以示与汉人、南人有别。
明 于吴元年(1364)定"文武科取士之法",洪武十五年(1382)定制每3年开科取士,考中进士即授与官职。明朝取士虽严,但任官却较宽,除科举外,荐举和充当吏员,都是任官的途径。但从明初起就强调举非其人连坐。至仁宗(1424~1425在位)时下诏:"中外举贤才,严举主连坐法"。此外,文臣有功可以任子,武官亦可世袭。从明代宗(1449~1457在位)起,捐纳草、粟亦可得官。至穆宗(1567~1572在位)又实行纳银入监,即所谓"例监",使得吏治大坏。明朝对官吏铨选,也按文武职分属于吏部和兵部。由皇帝直接任用叫"特简",吏部铨注叫"听选",由推官知县补授科道叫"行取",举、贡、推官、知县考科道叫"考选"。适用于三品以上大臣的还有推举,如廷推和部推。官员任用有资格限制和籍贯限制,吏员虽可升为官,但从永乐七年(1409)便禁吏员为御史。郡县守令一般不得在本地为官。任官的方式,除实授外,有署、试、兼、摄、理。兼职者亦可兼俸禄。
清 仍以科举为选任官吏的"正途"。正科之外,有时增加特科, 如"博学鸿词科"、 "经济特科"等。有些官职如詹事府、翰林院、吏部、礼部各司郎官,必须科甲正途出身始能充任。清代凡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叫"特简",由大臣互推任用的叫"会推",功臣或殉难官员的子弟可以袭荫得官,贤能廉洁之士也可经荐举入仕。乾隆(1736~1795)时曾多次下令命廷臣密举贤能,荐举有时须回避,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谕:"九卿荐举、毋得保举同乡及现任本省官吏"。有时不须回避,如雍正二年(1724)谕:"令京官主事以上,外官知县以上举品行才猷,备佐使,亲戚子弟不必引避"。但荐举不实,荐主负连坐之责,所谓"得人者优加进贤之赏,舛谬者严行连坐之诛"。
清朝还实行捐官制度。康熙十三年因平"三藩"叛乱,实行捐纳制度,以补军费之不足,3年内捐纳的知县500余人。 为防止冗官扰民,规定:"捐纳官到任三年,称职者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清史稿》卷87选举志七),但在实际上无法贯彻。雍正(1723~1735)时,道府以下各官均可捐纳,乾隆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捐官制度虽然为清政府补充了一项临时财政收入,但是使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成为招致清朝吏治败坏的一大弊政。
清朝官吏任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署职:初任官试署2年(后改3年),称职,再实授。②兼职:大学士例兼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③护理:低级官兼高级官。④加衔:于本官外另加品级稍高的官衔。⑤额外作用:是皇帝特殊的优遇。
在任官时,为了保证满族官员的优先权,创制了"官缺制",分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根据固定的官缺任用各族官吏。宗人府、理藩院及管理钱粮、火药、仓库和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均属满官缺;地方知府以下,多由汉官充任。汉人不许补任满官缺,但满人却可补任汉官缺。同时,禁止本省人在本省为官,即使不同省,离原籍500里以内者,也须回避。地方官员中不归吏部铨选者,由督抚选拔,报请批准。清代内外官可以相互升转,并有一定的任期。
职官的考课奖惩 战国时代 从战国起便以"上计"来考核官吏,就是将一年的赋税预算收入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时臣下至国君处报核,由国君亲自考核,即所谓"上计"。考核的优劣决定官职的升黜。战国虽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初创时期,但已开始形成了一套职官考绩制度。
秦 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从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出发,强调严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毕至,"必有大赏"。"五失"(夸以迣,贵以泰,擅裚割,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贝)犯一,则予重罚,甚至处死。特别是要求官吏奉法守法,官吏断案不当或有意失轻失重,分别为"失刑"罪、"从囚"罪和"不直罪",各"致以律"。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曾 "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史 记·秦始皇本纪》)。
两汉 对官吏的考绩,仍以上计为主,"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通典·职官·县令》)。 每3年考课治绩1次,以定黜陟。 官吏的升迁,有循序而升的"平升",有踖等而升的"巨升"。中央官吏多由地方官升任,宰相多由御史大夫升补。考课中没有治绩的官吏,轻者申诫,重则罢降。汉代对于枉法受赇的官吏惩罚也较严,郡县守令贪赃枉法常处死刑。九卿一类高官,犯重罪虽可处死,但不加捶扑,小吏则不在此限。
魏晋时期 对官吏的考绩,大体因袭汉制,而有所变通。如改3年考课为1年。《晋书·杜预传》说:"今每岁一考,则积优以成陟,累劣以取黜"。考课由尚书、侍中负责,所谓"掌建六材,以考官人"、"综理万机,以考庶绩"(《艺文类聚》卷48,引王昶考课事)。至南朝战乱纷离,士族擅权,考课之法成为虚文。
南北朝 北魏孝文帝(471~499在位)改革,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六品以下,由尚书重问,五品以上,由孝文帝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魏书·帝纪》)。
唐 对于官员的考绩,按功过分 9等,流内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四善"之外还有属于公务方面的"二十七最",如:"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等。凡属"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新唐书·百官志一》)。 流外官的考核分为4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文献通考·选举考》)。考核之后,依照等级,或进阶加禄,或保留原阶原禄,或予解任。唐负责考绩之官有处分权,但如"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依"贡举非其人"法减一等论罪(《唐律·职制律》)。
宋 实行三年一考核,并改唐时"四善"为三等,但宋代考课一般重视年资,官员只要在任内不发生过错,就加以升迁。因此,官员大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以老成持重相标榜,唯恐承担责任,以致腐朽的官气暮气笼罩整个宋朝政府。
明 明初,鉴于元末官吏贪渎,危害百姓,促起民变,因此强调吏治。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称职而无过者为上......有过而称职者为中......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明代考课分考满与考察。前者三年一考,九年三考,分为三等:称职、平常、不称,以定黜陟。后者按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考察内外官吏。京官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自陈政之得失,以候上裁。五品以下分别优劣或降调,或致仕,或闲住,为民,具册奏请,叫作"京察"。州县外官由布政司考核,每3年册报吏部,以定去留,谓之"大计"。地方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黜陟,也由皇帝裁决。因大计而受处分的官员,永不叙用。明朝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主持考绩,结论不当者可以辨白,任情毁誉失实者,连坐。
清 "京察"和"大计"均仿明制。考核的方法是:京官三品以上和地方总督、巡抚自陈政事得失,以下由吏部、都察院考核。考核的标准为四格:守、 政、 才、年;八法: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考核一等加一级,二、三等照旧任职。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大计则由藩、臬、道、府、州、县逐级查其所属,申报督抚。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两种。卓异者自知县以上,引见候旨。犯八法者或劾或特参,因大计而受处分不得还职,在考课中如有冒滥徇私,按保举连坐法治罪。清朝对官吏的处分,一般由吏部或都察院拟定,特殊的由皇帝降旨裁决。最重的处分是交刑部治罪,或斩、或遣戍边疆。初遣戍者经一定时间可以释回起用。其次是革职,其中较重的加"永不叙用"4字,轻者加"留任"2字。再次是降职调用,自一级至五级不等。督抚对属员可以随时参劾、调动。
职官的监督弹劾 战国时,御史便握有监督百官的职能,《史记·滑稽列传》中淳于髡说:"执法在旁,御史在后,"不敢放量饮酒。至秦汉,监督弹劾制度初具规模,《通典·职官一》载:"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又置御史大夫,秦、汉为纠察之任",并以"御史监郡"。汉代由御史中丞(后改为御史大夫)执掌监督弹劾权。汉武帝划分全国为十三部作为监察区,派御史负责监察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地方豪强势力,京师地区设司隶校尉执掌监察。东汉时期,每逢朝会,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相当于宰相的尚书令各据一席,被称为"三独坐"。至唐代,监察机构的规模更加扩大,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组成,而统辖于御史大夫。台院侍御史负责弹劾纠举违法的官吏,"大臣为御史对仗弹劾,必趋出,立朝堂待罪"(《新唐书·宗楚客传》)。殿院侍御史负责纠弹殿庭供奉中违反仪式礼节的事件。察院监察御史"分察巡按郡县",并可处理地方狱讼等事务。由于御史"临制百司,纠绳不法","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唐会要·御史台》),所以唐睿宗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唐大诏令集·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诏》)。明时,朱元璋以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认为"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职官志》)。明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设置十二道监察御史,清袭明制,以都察院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清史稿·职官志》)。
封建时代对官员进行弹劾的形式主要有面劾、奏劾、复劾、案劾、重劾、共劾、覆劾、自劾等。如涉及重大事情,允许被弹劾者与弹劾者"于帝前争论之"(《汉书·百官公卿表》)。但对于弹劾是否有效,由皇帝掌握决定权。或者"严旨谴责"、或者"有诏勿劾",一般说来,在政治开明时期,御史行使弹劾权的阻力较小,敢于对不法官吏进行弹劾。御史的监察弹劾权是附着于皇权的,它所起的作用大小,都取决于皇帝,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职官的休致 史书中关于官员休致的记载,略于官员的铨选、考绩和弹劾。从汉朝起,官吏的致仕、休假开始形成一定的制度。休假曰"告",有"预告"和"赐告"。至于致仕,一般官吏和高官均可致仕。唐时关于官员的养老、致仕制度进一步完备。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官员年七十应退职,叫"陂土"。五品以上官退休可得半禄。六品以下官退休虽不拿禄米,但额外赐永业田。对于陂土官一般由皇帝特加官阶,以示优崇褒奖,功臣也可以赐全禄。明初洪武元年(1368)令:"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明史·太祖纪》)。致仕者仍名列官籍。继续享受免徭役的特权,但如削籍为民,则不得享用,明朝致仕不纯因年龄,亲老亦许归养,但从万历(1573~1619)时起,十官九缺,致仕制度陷于废弛。
清朝致仕的官吏,无论满汉大臣或以原品休致,或晋秩,或乘传还乡,或官其子孙,或给原俸,均出自特恩,不为定制。四品以下官告休,则以原品休致。但年老有疾恋职旷官者纠参,勒令休致。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