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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litary officers at garrison stations
卫所武官
1.
It would contribute to a fur ther and deeper investigation into the hereditary system of military officers at garrison stations in the Ming Dynasty,if the division of types of military offi cers at garrison stations is to be studied by making a good use of the files of " Military Officers Selection Registe.
虽然明代的卫所武官皆为世袭之职,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类型的差别,其原因各自不同。
2)  garrison officers in the Ming Dynasty
明代卫所武官
1.
The heir substituting system w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nheriting system of garrison officers in the Ming Dynasty.
借职制度是明代卫所武官世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3)  system of palace guard officers
禁卫武官制度
1.
The political turbulences at the turn from the Han to Wei Dynasties exerted a tremendous influence upon the system of palace guard officers.
汉魏之际的政治剧变对禁卫武官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君权式微、京师被毁 ,使原来以侍卫君主、保卫皇宫和京城为职能的东汉禁卫武官制度无法正常运作 ,原有禁卫武官的职能难以实现。
4)  Manpower Officer (Workplace Health)
人力官(职所卫生)
5)  the Organization System of Palace Guard Officers
禁卫武官组织系统
1.
On the Organization System of Palace Guard Officersin the Southern Dynasties;
南朝禁卫武官组织系统考
6)  Military officers and civil officials
武官文官
补充资料:都司卫所
      明代的地方军事机构。在不设府、州、县地区也兼理民事,具有行政职能,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组成部分。
  
  都司  都指挥使司的简称,俗称行司、都阃。原为都卫,即都卫指挥使司。洪武三年(1370)起,陆续设杭州、江西、燕山、青州、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定辽、大同、成都、广东、建宁、广西、福州等都卫。七年于河州设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八年改都卫为都司、行都卫为行都司,以杭州为浙江、燕山为北平、青州为山东、西安为陕西、太原为山西、武昌为湖广、定辽为辽东、成都为四川、福州为福建都司,改置大同、建宁都卫为山西、福建行都司,计有十三都司。十四年置中都留守司,十五年置贵州、云南都司,二十年置大宁都司,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永乐元年(1403)废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置万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置湖广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置兴都留守司。此后遂定制,除南北直隶不置都司外,共有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都司、行都司原隶于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为防止中央军权过于集中,分大都督府为五,遂改隶于五军都督府。嘉靖后,浙江、山东、辽东都司属左军都督府,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都司及陕西、四川行都司属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属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福建、江西、广东都司及湖广、福建行都司属前军都督府,大宁、万全、山西都司及山西行都司属后军都督府。
  
  都司、行都司等掌一省或一方的军政,统辖所属卫所。十六都司中,有十三都司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同名同治,即十三省都司,其治所为省会。有事都、布、按三司合商,序衔都司在布、按二司之上。行都司为与省不同治的都司,皆置于边境海疆;留守司主要防卫皇陵及显陵。除十三省都司外,其他各都司、行都司、留守司的治所如下表:
  
  卫所  卫是卫指挥使司的简称;所分千户所及百户所。明太祖朱元璋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废元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分所部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洪武元年立军卫法,分屯设兵,控扼要害,一郡(府)者设所,连郡(府)者设卫,自京师至地方皆设卫所。七年更定制度,以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两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两人,从五品。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两人,从五品;镇抚两人,从六品。百户为正六品,无定员。征伐统于诸将,无事散归原地。二十三年又设卫军民指挥使司及军民千户所于未设府州县的边地,兼理民政事务。
  
  卫所有京卫和外卫的区别。京卫除上直卫亲军及部分非亲军卫外,隶于五军都督府;外卫即驻在地方的卫所、两直隶隶于五军都督府,其他则隶于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另有王府护卫(护卫王府)和仪卫司(掌侍卫仪仗),等级比千户所。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如不止五所,则以前前、后后、左左、右右、中前、中后、中中、中左、中右等名。另有守御千户所,除少数隶于卫外,皆直属都司。此外,还有屯田、群牧等千户所。
  
  卫所废置不常,据《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初有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二十五,以及土官隶于都司卫所者宣慰司二、招讨司、宣抚司六、安抚司十七、长官司六十四。
  
  卫所军兵由特定的军户充当。编佥军户,除元代的原有军户外,还有"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和"抽籍"等来源。皆属世籍,隶于兵部。
  
  都司掌一省或一方军政,卫所统率地方军队,原为军事机构,与地方行政无关。洪武初废边境府州县后,即将该地民政归于都司卫所兼管,后来在不设府州县的地区置都司卫所,遂均兼理民政,从而演变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部分。
  
  卫所设在府州县境内,军户及屯田错杂于民间,不能自成区域者,为无实土卫所;卫所置于不设府州县的地区,辖民户兼理民政,能自成区域者,为实土卫所。十六都司中,辽东都司全为实土,万全都司大部为实土,大宁都司初全为实土,永乐初内迁北直隶境内后,无实土。其他十三省都司中,陕西、四川、湖广、云南、贵州五都司也辖有实土卫所。五行都司中,陕西、四川行都司全为实土,山西行都司初为实土,正统中内迁山西大同府境内后,无实土,二留守司均无实土。无实土卫所和实土卫所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一一区别。
  
  清初,都司卫所或裁废,或改置为府州县,遂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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