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methodology of polyphyletism
多元主义方法论
1.
This paper pays attention to the heuristic effects of the thinking mode of the intuition image to understand the quantum physics and scientific creation,and analyzes several typical interpretations of quantum mechanics from the outlook of methodology of polyphyletism,indicating that all of them have their particularities.
重点强调了直觉图像思维模式对于理解量子物理学和对于科学创造的启发性功能,并用多元主义方法论的观点,分析了几种典型的量子力学解释,表明它们各有独特的一面。
2.
This paper lays stress on the heuristic function of the thinking mode of the intuition image to understand the quantum physics and scientific creation,and analyzes several typical interpretations of quantum mechanics from the outlook of methodology of polyphyletism,indicating each of them has its own particularities.
并用多元主义方法论的观点分析几种典型的量子力学解释,表明它们各有独特的一面。
3) methodological pluralism
方法论多元主义
4) Pluralism
[英]['plʊərəlɪzəm] [美]['plurə'lɪzəm]
多元主义
1.
Brief Research on the Solving Routes of the Disputes of power of Chinese Administration Organs In a Pluralism View Which Seem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s the Principal Axis;
略论中国行政机关权属争端之解决进路——以行政诉讼为主轴的多元主义视角
2.
On the Purport of Pluralism ——Between Nietzsche and contemporary pluralist trend of thought;
多元主义立场旨趣辨微——在尼采与当代多元主义思潮之间
3.
Comparison among Pluralism, Elitism and Corporatism--Seeking a logic structure in differences;
比较视野中的多元主义、精英主义与法团主义——一种在分歧中寻求逻辑结构的尝试
5) legal pluralism
法律多元
1.
Because of its effectiveness in problem-solving,legal pluralism is chosen to be the theoretical basis,making a penetrating and comprehensive problem-solving possible.
选择法律多元论作为理论基础,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视角,使得更深入、全面地切入问题成为可能。
2.
This essay discusses about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legal anthropology, and concludes that legal pluralism is the basic stand of legal anthropology.
探讨了法人类学的起源与发展,认为法律多元是法人类学的基本立场。
3.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functionalism of Anthropology and legal sociology, we can use Legal pluralism as the solutio.
得益于人类学功能主义和法律社会学的学理进路,法律多元成为颇具涵括性的视角。
6) pluralism of law
法律多元
1.
On the Interdependence of the Minority Customary Laws and the 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ir Conflicts:A case study of the pluralism of law in the minority area of China;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依存和冲突——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个案透视
2.
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cultural background of pluralism of law, reveals the cultural connotation of "being harmonious but different and the consensus effect of rule of law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different laws.
本文通过对法律多元的文化背景分析,挖掘其"和而不同"的文化底蕴,试图揭示出在不同的法律文化间形成法治的共识效应之和谐前景。
补充资料:多元主义
20世纪上半叶流行于西方的一种政治思想。它反对西方传统的主权学说,否认国家是唯一具有最高主权的机构,认为教会、工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具有与国家同样的性质和权力,政治权力是多元的。
20世纪初期,面对大规模的工业化和经济集中的发展以及国家权力的日益膨胀,多元主义者对个人的命运深感忧虑。在他们看来,个人日益失落在群体之中,处于异己的国家权力控制之下,他们反对19世纪流行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放任主义,认为它把个人从社会联系中分离出来,这样的个人很容易受到专横的国家权力的侵害;他们也反对万能的和一元化的国家观,认为国家权力的扩张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最主要威胁。他们攻击以J.博丹、T.霍布斯、J.-J.卢梭、G.W.F.黑格尔和J.奥斯汀为代表的主权学说。认为主权理论是一种虚构,不符合事实,国家不是唯一具有主权的机构,如果赋予国家至高无上的和独占的权力,必然产生极权主义,扼杀个人自由。在反对个人主义和国家至上的同时,多元主义者把现代社会中宗教的、职业的和经济的社会团体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他们极力推崇社会团体的作用,维护社会团体的权利。认为这些自愿组成的小规模的社会团体是真实的人类共同体,它们一方面把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人们有一种团体感;另一方面,它们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保护成员的个人权利。这些团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对内部事务享有自主权,国家不能干预。国家的作用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调解各团体之间的冲突。它不是凌驾于各种社会团体之上的主权者,而是众多社会团体中的一个。过于集中的国家权力应被分解,尽可能转移给各种社会团体,实现政治权力体系的多元化。
多元主义的两位重要思想先驱是O.von吉尔克和F.M.梅特兰。他们认为,永久性社会团体具有人格的属性、独立的思想和意志。国家是多样性的社会团体之一,并不是法律的唯一来源,其他社会团体也是法律的创制者。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多元主义最为盛行,在英、法两国影响最大。持多元主义观点的思想家大致分3类:①工团主义者、费边社会主义者和基尔特社会主义者,如H.J.拉斯基和G.D.H.柯尔。他们从社会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会的权力和地位,把政治权力多元化作为他们的社会主义理想蓝图的一部分。②基督教思想家,如J.N.菲吉斯和J.马里旦。他们从基督教信仰出发看待国家权力,主要关心教会的独立地位,反对国家对教会的侵犯。③一些法学家,如L.狄骥和H.克拉伯。他们从法学角度攻击近代主权学说,否认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或命令,把法律置于国家之上,推崇工团或公共法人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0年代后,在资本主义危机的影响下,西方各国普遍加强了国家的权力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多元主义思想开始失去影响,一些原来持有多元主义观点的思想家开始放弃多元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元主义又有所抬头。
20世纪初期,面对大规模的工业化和经济集中的发展以及国家权力的日益膨胀,多元主义者对个人的命运深感忧虑。在他们看来,个人日益失落在群体之中,处于异己的国家权力控制之下,他们反对19世纪流行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放任主义,认为它把个人从社会联系中分离出来,这样的个人很容易受到专横的国家权力的侵害;他们也反对万能的和一元化的国家观,认为国家权力的扩张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最主要威胁。他们攻击以J.博丹、T.霍布斯、J.-J.卢梭、G.W.F.黑格尔和J.奥斯汀为代表的主权学说。认为主权理论是一种虚构,不符合事实,国家不是唯一具有主权的机构,如果赋予国家至高无上的和独占的权力,必然产生极权主义,扼杀个人自由。在反对个人主义和国家至上的同时,多元主义者把现代社会中宗教的、职业的和经济的社会团体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他们极力推崇社会团体的作用,维护社会团体的权利。认为这些自愿组成的小规模的社会团体是真实的人类共同体,它们一方面把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人们有一种团体感;另一方面,它们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保护成员的个人权利。这些团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对内部事务享有自主权,国家不能干预。国家的作用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调解各团体之间的冲突。它不是凌驾于各种社会团体之上的主权者,而是众多社会团体中的一个。过于集中的国家权力应被分解,尽可能转移给各种社会团体,实现政治权力体系的多元化。
多元主义的两位重要思想先驱是O.von吉尔克和F.M.梅特兰。他们认为,永久性社会团体具有人格的属性、独立的思想和意志。国家是多样性的社会团体之一,并不是法律的唯一来源,其他社会团体也是法律的创制者。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多元主义最为盛行,在英、法两国影响最大。持多元主义观点的思想家大致分3类:①工团主义者、费边社会主义者和基尔特社会主义者,如H.J.拉斯基和G.D.H.柯尔。他们从社会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会的权力和地位,把政治权力多元化作为他们的社会主义理想蓝图的一部分。②基督教思想家,如J.N.菲吉斯和J.马里旦。他们从基督教信仰出发看待国家权力,主要关心教会的独立地位,反对国家对教会的侵犯。③一些法学家,如L.狄骥和H.克拉伯。他们从法学角度攻击近代主权学说,否认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或命令,把法律置于国家之上,推崇工团或公共法人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0年代后,在资本主义危机的影响下,西方各国普遍加强了国家的权力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多元主义思想开始失去影响,一些原来持有多元主义观点的思想家开始放弃多元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元主义又有所抬头。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