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Korea-America Treaty
《朝美条约》
1.
LI Hong-zhang′ s Policy toward Korea and Korea-America Treaty;
李鸿章对朝政策与《朝美条约》的签订
2) Korea-American treaty of amity and commerce
朝美通商条约
1.
Dicussion about Qing Dynasty and Korea-American Treaty of Amity and Commerce;
清朝与《朝美通商条约》的签定
3) Sino-America treaty
中美条约
4) U. S.-Japan Security Pact
美日安保条约
5) U.S.-Japan Security Pact
日美安保条约
补充资料:《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该条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主要内容是:①缔约此方之国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与从事商业、工业、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种职业的权利,以及采勘和开发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经济上享受国民待遇。②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物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③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
条约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权利,而实际上由于当时中国的远洋运输不发达及生产落后,根本无法与美国平等地实现其中规定的权利。通过条约,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开放。美国企业在华享有种种特许的待遇,使中国部分地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
条约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权利,而实际上由于当时中国的远洋运输不发达及生产落后,根本无法与美国平等地实现其中规定的权利。通过条约,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开放。美国企业在华享有种种特许的待遇,使中国部分地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