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unterfeit
伪造货币
1.
Each country in the world must strictly control the manufactures and issues of its currency and give criminal sanction to counterfeiting offenses.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对货币制作和发行实行严格的控制 ,对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2)  the crime of counterfeiting currency
伪造货币罪
3)  counterfeit
伪造
1.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Use of Counterfeit Note;
在犯罪对象上 ,外国认为是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 ,我国认为是伪造的货币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4)  forgery
伪造
1.
It solves the security problems of interception, interference, forgery and replay, which endanger the messages delivered among computers in a cluster.
它解决了在构成集群的各个计算机之间传递消息所面临的被窃听、篡改、伪造和重放的安全性问题,独立于具体的下层网络协议,消耗系统资源少,并且具有可动态配置的优点。
2.
Forgery contains forgery which consists of corporeal forgery and immaterial forgery and alternation which also includes corporeal alternation and immaterial alternation.
货币犯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又包括货币的公共信用;货币犯罪中原则上,伪造既包括伪造也包括变造,伪造既包括有形伪造,也包括无形伪造;变造既包括有形变造,也包括无形变造;刑法总则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决定了货币犯罪行为人对“货币”的性质均应当明知;持有假币罪过重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持有型犯罪的法理。
3.
Forgery and alternation in the crime comprise visible forgery,visible alternation,invisible forgery and invisible alternation.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犯客体是文书的证据机能。
5)  forging
伪造
6)  Forge
伪造
1.
On the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rit Forgery Crime——on the basis of the writ forgery crime prescribed by Taiwan criminal law;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伪造文书罪之探讨——以台湾地区刑法伪造文书罪章为研究范围
2.
The objective aspects in crime of defraud of securities manifest a few defraud actions,such as using forged or deformed treasure bills and other securities issued by the nation.
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有伪造、变造、虚假权利质押、恶意买卖、冒用、空买空卖等不同的方式,犯罪使用之物也包含虚假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家有价证券、外国有价证券众多形式,颇为复杂。
3.
Only when the act of forging or altering securities is committed, and the securities forged or altered are enough to mix the false with the genuine, person can complete principal crime.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流通或者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释义]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造人民币或外国货币的式样,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法定货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伪造货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伪造货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伪造货币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