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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ory of crime saturation
犯罪饱和论
2)  theory of crime
犯罪论
1.
Inside the criminal law,the punishability can link the theory of crime and that of punishment;and outside the criminal law,the punishability can connect the criminal law with the criminal policy.
可罚性在刑法之内可以起到联结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作用,能够有效地缓和犯罪论与刑罚论的紧张关系,平衡罪与刑的矛盾和脱节;在刑法之外可以起到刑法与刑事政策的沟通节点的效果,减轻刑法与刑事政策不同步性所造成的立法与司法损耗,是立法者根据某种刑法以外的公共政策目的例外地设置的犯罪成立要素。
3)  crime and delinquency
犯罪和少年犯罪;犯罪和犯过
4)  offence and penalty
犯罪和刑罚
5)  break the law and the crime
违法和犯罪
6)  Theory of relative crime
犯罪相对论
补充资料:多元犯罪原因论


多元犯罪原因论
plural aetiology towards crime

多元犯罪原因论(plural aetiology to-wards crime)也称犯罪的多因素论。主要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某一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而是身体的、精神的、心理的、社会的多方面因素促成的,或者强调这些因素的某种结合。早期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Liszt,F.)提出了所谓“二元”的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体质的和后天社会环境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菲利(Ferri,E.)主张犯罪的“三要素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体质的、社会环境的和地理环境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后来一些犯罪学家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研究,指出与青少年犯罪有关的各种不同的因素和条’件有170种之多。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Glueek,5.and Glueek,E.)通过对比调查研究,发现犯罪少年在体质、气质、情感、智力、家庭教育、居住环境等方面与非犯罪青少年存在差异。美国当代犯罪学家杰弗利(Jeffery,e.)认为犯罪行为的形成,乃是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交互作用所致。他认为研究犯罪,必须运用多学科的理论,进行整合研究。多元的犯罪原因论比单一因素论是一个进步。这一理论在西方广为流行。但这一理论并未分清本质的和非本质的因素,有一定的局限性。 (解玉教撰何为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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