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pert Proposal
专家建议稿
1.
Tackling both Branches and Roots to Resolve “Difficulties of Execution”——Some Questions about the Expert Proposal of the Civil Compulsory Execution Law;
标本兼治,解决“执行难”——民事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起草问题研究
4) peer reviewer
审稿专家
1.
On responsible editors behaviors that do harm to peer reviewers benefits;
责任编辑损害审稿专家利益的行为探析
2.
Perplexity of peer reviewers and countermeasures;
审稿专家的困惑及应对措施
3.
Building of teams of peer reviewers for academic journals;
论科技期刊审稿专家队伍的建设
5) reviewer
[英][rɪ'vju:ə(r)] [美][rɪ'vjuɚ]
审稿专家
1.
Dynamical management of reviewers;
加强审稿专家队伍的动态管理——《中国农业科学》编辑部的实践
2.
It is intended to emphasize the combination of the evaluation reports both from the editor’s initial evaluation and the reviewer’s.
提出侧重于编辑初审和审稿专家二审的双审稿单设计建议,一方面帮助编辑初审和审稿专家初审和二审,一方面利于编辑和审稿专家表达审稿意见,进而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并为主编终审提供参考,实现对稿件的科学合理评价。
3.
To select the suitable reviewer to go over the manuscript and establish a reviewer base fitting on one′ s own journal on Internet are discussed of solving these problems.
外审稿件的审稿速度和质量达到完美结合,是保证科技成果真实而又快速公之于众的重要前提,文章从选择合适的审稿专家和组建网上审稿专家库两个方面对此做了探讨。
6) peer review
专家审稿
1.
Problems in peer review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专家审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
Psychological factors and editing countermeasures in peer review of sci-tech periodicals;
影响科技期刊专家审稿的心理因素与编辑对策
3.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peer review and the review patterns.
专家审稿是高校自科学报学术质量的重要保证。
补充资料:《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九届大会1956年12月 5日在印度新德里通过的国际公约。
建议分 3章,共33条。主要内容有:
建议之目的旨在发现具有考古实物之任何研究,不论这种调查研究是翻掘土地还是系统的地面调查,或是在会员国海底、内陆或水域所进行之研究,均称为考古发掘。任何遗存,特别是适用于具有最广义考古意义之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纪念物,都是受保护的考古资料。
建议总的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保护考古遗产安全。进行考古勘察和发掘之前,应取得主管当局批准,任何人发现考古遗存应尽早向主管当局声明,未公开声明之实物应没收归公,对违反本协议的行动加以制裁等。迁移任何应该在原地保存之纪念物须事先经主管当局批准。每个成员国应该考虑部分或整体地保留不同时期未发掘之一定数量考古遗址,以便利用改进之发掘技术和更先进之考古知识进行发掘。在每个较大的正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只要土地性质允许,可以保留几处明确规定的"见证"区不进行发掘,以便最终证实遗址之地层和考古结构。
建议关于发掘和国际合作的规则,规定了对外国人发掘特许、国际合作、相互保证、考古遗物的保存、进入发掘现场、发掘者的权利和义务、发掘文件记录、区域性会议和科学讨论、制止秘密发掘和考古文物的非法进口、保护考古遗址不受损害、制止措施中之国际合作、实物归还给原出处国等内容。
建议还对考古机构及其工作、全国和地区藏品的组成、公共教育等均作了规定。
建议分 3章,共33条。主要内容有:
建议之目的旨在发现具有考古实物之任何研究,不论这种调查研究是翻掘土地还是系统的地面调查,或是在会员国海底、内陆或水域所进行之研究,均称为考古发掘。任何遗存,特别是适用于具有最广义考古意义之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纪念物,都是受保护的考古资料。
建议总的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保护考古遗产安全。进行考古勘察和发掘之前,应取得主管当局批准,任何人发现考古遗存应尽早向主管当局声明,未公开声明之实物应没收归公,对违反本协议的行动加以制裁等。迁移任何应该在原地保存之纪念物须事先经主管当局批准。每个成员国应该考虑部分或整体地保留不同时期未发掘之一定数量考古遗址,以便利用改进之发掘技术和更先进之考古知识进行发掘。在每个较大的正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只要土地性质允许,可以保留几处明确规定的"见证"区不进行发掘,以便最终证实遗址之地层和考古结构。
建议关于发掘和国际合作的规则,规定了对外国人发掘特许、国际合作、相互保证、考古遗物的保存、进入发掘现场、发掘者的权利和义务、发掘文件记录、区域性会议和科学讨论、制止秘密发掘和考古文物的非法进口、保护考古遗址不受损害、制止措施中之国际合作、实物归还给原出处国等内容。
建议还对考古机构及其工作、全国和地区藏品的组成、公共教育等均作了规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