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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tra-small Scale Farmine
超小规模均田制
2)  minimum field size
最小油田规模
3)  method of the least oil field reserve scale
最小油田储量规模法
1.
It introduces application of "method of the least oil field reserve scale" in study of economic evaluation of the third resource assessment in detail.
文章从油气三次资评经济评价原理入手 ,详细介绍了“最小油田储量规模法”在油气三次资评经济评价研究中的运用 ,分析了“最小油田储量规模法”动、静态二个模型的不同特点 ,最后结合油田的具体实际 ,给出了不同油价下油田的最小油田储量规模 ,并就对最小油田储量规模的几个影响因素作了敏感性分析 ,为指导油田下步勘探提供了依
4)  microscale control model
小规模控制模式
5)  Equally Dividing Field System
均田制
1.
Inspection of the Equally Dividing Field System From Agricultural History Angle;
中古均田制度的农史观察
2.
Equally Dividing Field System:An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Land in Northern Wei;
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6)  equal land system
均田制
1.
Starting from North Wei period,the equal land system (Jun-Tian system) underwent the time from North Qi,North Zhou,and Sui Dynasty up to former stage of Tang Dynasty.
均田制始创于北魏时期 ,历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
补充资料:均田制
均田制

    中国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300年。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主要内容是:15岁以上男夫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70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10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5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老小癃残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15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园宅田,良民每3口给1亩,奴婢5口给1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1匹(4丈),粟2石。15岁以上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
    隋开皇二年(582)令使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100顷,最少40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5顷,最少1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3石,调绢1匹(第二年减为2丈),绵3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30日(第二年减为20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30亩。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20亩,口分亩30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100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道士受口分田30亩,女冠受口分亩20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80亩至12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1~40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
    作用和性质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这一制度大体上实施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人数大大增多,保证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随着人口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唐朝初期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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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