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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tendency of heavy-penalty
重刑主义倾向
2)  doctrine of severe punishment
重刑主义
3)  aggravation of penalty
重刑主义
1.
In the aspect of pun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crime there are international society s emergency measures in the suspension about the aggravation of penalty against terrorist crimes.
针对世界各国对恐怖犯罪的刑事对策体现出的重刑主义倾向,从刑法目的及刑事犯罪心理着手对之评析,分析结果表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是第一位的,法律制裁是第二位的,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进步表现和必然结果。
4)  Expositions of Severe-Penalty Doctrine
论重刑主义
5)  misunderstanding of penalty aggravation
重刑主义误区
6)  The Disintegration of Severe Punishment Doctrine
重刑主义的蜕变
补充资料:小生产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小商品生产不断产生资本主义因素的客观趋势。小生产是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小生产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如任其自发发展,会引起贫富两极分化,大部分人走向破产和遭到剥夺,成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而小部分人则上升为资产阶级。列宁在概括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农业合作化以前小商品生产的特点时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181页)。还说:"农民经济仍然是小商品生产。这是一个非常广阔和极其深厚的资本主义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得以保留和复活起来"(同前,第4卷,第86页)。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小商品生产的基础和发展前途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和帮助下,个体生产者能够自愿地接受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最终走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道路。目前在中国,广大农民已成为社会主义集体农民。他们虽然在思想意识上仍然会保留一些小生产者的传统习惯和私有观念,但与小生产自发资本主义倾向有严格的区别,更不能把农民正当的、对社会主义有益的经营活动看做是自发资本主义倾向。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说:"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革命战争、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精神面貌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们已经摆脱阶级剥削和压迫,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从带有自发倾向的小生产者变为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合作经济的劳动者。"小生产自发资本主义倾向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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