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ole of students
主体教育法
2) main body education
主体教育
1.
In order to promote students development in an all-round way,universities should constantly strengthen and establish mechanism to facilitate main body education in teaching,social practice and construction of campus culture.
主体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本质,是塑造学生主体人格、推动学生主体行为特征和能力发展的现代教育。
3) education subject
教育主体
1.
Impact of internal conflict in education subject 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college;
教育主体的内部冲突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
4) main-body education
主体教育
1.
On the basis of discussion the connotations of main-body education,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main-body education from the nature of education, the objective of education, and the solution of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education, and therefore, points out that it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education to stimulate main-body effects.
在阐述主体教育内涵的基础上,从教育的本质、教育的目的、教育过程中主要矛盾的解决对主体教育进行了论证,并由此提出了激发主体作用是教育成功的关键所在。
2.
The substance of quality education is the main-body education.
素质教育的核心是主体教育。
5) educational subject
教育主体
1.
In this article, starting with the reform of concept from the educational aim, educational subject and the system of educational evaluation and appraiser, author probes into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form in educational concept to realize the quality education.
文章从教育目标、教育主体、教育评估体系等方面的观念变革入手,探讨了教育观念的变革对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2.
Educational intersubjectivity is the new perspective of the research of subjective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which brings new breakthrough for understanding educational subjects and new thought to treat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jects.
教育主体间性是我国主体教育研究的新视角。
3.
The issue of the educational subject in China is limit to the analyses of subject about teachers and students.
关于教育主体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当前关于教育主体的观点众说纷纭,但都局限于对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之间的分析,并且普遍持教师主体性过度而学生主体性不足的观点,而对教育主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重视不够、分析不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教育改革的深化,阻碍教育的发展。
6) subjective education
主体教育
1.
In the light of subjective education,this participation has the extremely important functional significance and is characteristic of a new teaching activity with five independent forms of participation.
站在主体教育视野审视,学生自主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意义及新的教学活动特征,存在五种自主参与活动形式。
2.
In addition,due to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development of subjective education,studies on student-centered teaching strategy provides a helpful approach for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inquiry-based teaching.
随着主体教育的深入和丰富,研究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策略对有效实施探究教学提供了一条有益的途径。
3.
This paper tries to import the thoughts of subjective education into primary Chinese teaching, brings forward the idea of on-limits Chinese teaching and discuss it from aims, contents, methods as well as evaluation.
本文把主体教育思想引入小学语文教学研究 ,提出了开放的语文教学这个理念 ,并且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四个方面讨论了小学语文教学的开放性。
补充资料:国际法主体
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以自己的行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的法律主体。
国家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人格者。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交战团体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学说上也有分歧。一般认为,交战团体仅仅在一定事项上具有主体的特征。
国际组织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虽然学者间意见不一致,但多数意见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特征。国际组织系由国家组成,其权利来源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或该组织的组织法。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能力。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在为实现其宗旨和原则所必要的范围内,有权和会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签订协定;联合国机构和人员在会员国境内享有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还负责召开各种国际立法会议,为这种会议作准备,间接参加造法性条约的形成过程;它有权保有及处分本组织的资产并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但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都是根据主权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组成的,它的权利仅限于它们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即使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这和享有主权的国家是不同的。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 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行使管辖。
国际上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对国家所加的义务。国家负有义务通过国内法对个人给予某种待遇。即使在《欧洲人权公约》制度下,个人也并没有直接控告国家的权利,他只能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或另一国家申诉,由该委员会或另一国家向欧洲人权法院控告违反公约的国家。在《美洲人权公约》制度下,情况也是如此。个人不能向美洲人权法院对国家提起诉讼。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人格者。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交战团体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学说上也有分歧。一般认为,交战团体仅仅在一定事项上具有主体的特征。
国际组织 是否为国际法主体,虽然学者间意见不一致,但多数意见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特征。国际组织系由国家组成,其权利来源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或该组织的组织法。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能力。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在为实现其宗旨和原则所必要的范围内,有权和会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签订协定;联合国机构和人员在会员国境内享有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还负责召开各种国际立法会议,为这种会议作准备,间接参加造法性条约的形成过程;它有权保有及处分本组织的资产并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但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都是根据主权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组成的,它的权利仅限于它们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即使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这和享有主权的国家是不同的。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 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行使管辖。
国际上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对国家所加的义务。国家负有义务通过国内法对个人给予某种待遇。即使在《欧洲人权公约》制度下,个人也并没有直接控告国家的权利,他只能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或另一国家申诉,由该委员会或另一国家向欧洲人权法院控告违反公约的国家。在《美洲人权公约》制度下,情况也是如此。个人不能向美洲人权法院对国家提起诉讼。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