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system of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the revolutionary armymen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
4) The system of absolution for pities
蠲恤制度
5) Charitable system
恤刑制度
6) pension
[英]['penʃn] [美]['pɛnʃən]
(1)抚恤金,(2)退休金;长俸退休金(长俸)计划(制度)
补充资料: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规定和办法。简称优抚制度。
简史 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各革命根据地就有了优抚工作。1932年 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为红军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义务代耕、帮工、担水、砍柴,负责照顾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从此优抚工作形成制度。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优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优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1950年12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又分别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有关优抚工作的条例和规定。1984年 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鄯ā罚韵忠劬说挠糯屯顺鱿忠鄣木说陌仓茫鞒隽诵碌墓娑ā?
主要内容 ①褒扬抚恤。对革命军人因战因公牺牲、病故或负伤致残者,人民政府和部队分别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或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发给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一次抚恤金,发给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并酌情按期发给抚恤金。依据抚恤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国家财政情况调整和提高各种抚恤金标准。各地还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和纪念碑、塔、馆等,缅怀先烈,教育后人。②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的家属,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优待办法,根据各时期和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确定。对军属、烈属主要是采取代耕或补助实物、现金等方式,扶助优抚对象克服困难,发展生产,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般水平。还曾采取减税、免税和减免入学、治病费用,优先参军、就业以及享用贷款、助学金、社会救济款等措施。革命残废军人减价乘坐车船、飞机。义务兵免费邮递平信,给予其他福利待遇等。③安置。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伤、病、残军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组织和安排他们生产、就业。
为确保优抚制度的实施,国家向人民群众广泛进行优抚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采取节日慰问和给军、烈属挂光荣匾牌等办法,给优抚对象以精神鼓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以造成关心、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风尚。
简史 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各革命根据地就有了优抚工作。1932年 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为红军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义务代耕、帮工、担水、砍柴,负责照顾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从此优抚工作形成制度。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优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优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1950年12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又分别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有关优抚工作的条例和规定。1984年 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鄯ā罚韵忠劬说挠糯屯顺鱿忠鄣木说陌仓茫鞒隽诵碌墓娑ā?
主要内容 ①褒扬抚恤。对革命军人因战因公牺牲、病故或负伤致残者,人民政府和部队分别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或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发给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一次抚恤金,发给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并酌情按期发给抚恤金。依据抚恤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国家财政情况调整和提高各种抚恤金标准。各地还建立革命烈士陵园和纪念碑、塔、馆等,缅怀先烈,教育后人。②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的家属,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优待办法,根据各时期和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确定。对军属、烈属主要是采取代耕或补助实物、现金等方式,扶助优抚对象克服困难,发展生产,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般水平。还曾采取减税、免税和减免入学、治病费用,优先参军、就业以及享用贷款、助学金、社会救济款等措施。革命残废军人减价乘坐车船、飞机。义务兵免费邮递平信,给予其他福利待遇等。③安置。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伤、病、残军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组织和安排他们生产、就业。
为确保优抚制度的实施,国家向人民群众广泛进行优抚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采取节日慰问和给军、烈属挂光荣匾牌等办法,给优抚对象以精神鼓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以造成关心、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风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