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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渊源
2)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国际经济法渊源
3)  Sour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渊源
4)  international sources
国际渊源
1.
This article explore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our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rom a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5)  the Origi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法律渊源
6)  Study on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论国际环境法渊源
补充资料:国际法的渊源
      指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也包括实质渊源(见法的渊源)。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习惯;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家之间的习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有些国际法学者认为,这条规定不仅表明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还有助于说明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约定必须遵守",即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有拘束力,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而有拘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条约有一般和特殊之分:前者指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后者则指两个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由于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带有普遍性,这种条约就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两个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它们只能表现为缔约国之间的所谓"特殊国际法",而不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如果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它们就有可能成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渊源。
  
  有人把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造法性条约当然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契约性条约也不是与国际法的渊源无关,它们和两个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一样,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并在这个意义上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习惯是默示协议。从历史上说,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是更古老的渊源。当前,在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仍然占着较大的比重,而且在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中,国际习惯起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它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①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国际习惯与国际通例有别,后者的约束力由于未为各国所承认,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这种过程往往是很长的。但是,国际法上对于国际习惯形成时间没有也不可能有确定的规则。在现代,由于国际关系变化迅速,国际习惯形成的时间有缩短的趋势。有不少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如关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法律制度,关于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法等的法律原则等等,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习惯国际法。
  
  国际习惯虽然是不成文的,但是,国际习惯还是要从各种文件中查找。这些文件或者是各国之间的外交文件,或者是国际组织决议,或者是各国国内法律等文件。它们是国际习惯的证据。这种作为证据的资料是大量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50年就曾提出关于使习惯国际法的证据更易于查考的方式方法的建议,按照这些建议,联合国秘书处收集、整理和出版了很多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议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在国际法的渊源中,这是引起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有一种见解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就是一般国际法原则,或者说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种见解主张,一般法律原则产生自"一般法律意识",即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从这种共同的法律意识引伸出来一些具体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由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于一般法律原则加上一个重要条件,即"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因此,一般法律原则必须经过所有主权独立国家承认,才能为国际法院所适用,也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国家的承认,或是明示的,或是默示的,而明示的承认表现于条约,默示的承认形成了习惯。依此而言,一般法律原则就不是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事实上,一般法律原则为数不多,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也很少适用,在国际法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
  
  判例和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其中,国际法院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的判例,有助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立。在权威的国际法著作中,有时也可以找到关于现行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引证和说明。在这种意义上,司法判例和国际法著作可以说是国际法的补助渊源,但不是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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