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rbitration executive mechanism
裁决执行机制
4) execution adjudication power
执行裁决权
1.
With the theory research deeply, the viewpoint that civil execution power is composed of two parts: execution adjudication power and execution implementation power, has occupied the main status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随着民事强制执行权理论研究的深入,民事执行权在权力构造上可分解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观点在学界占据了主要地位;同时随着民事执行改革的发展,目前各地法院也已基本建立起了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体制,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权运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深入。
5) execution of the arbitral award
裁决的执行
补充资料:《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和缔结,简称《1958纽约公约》。该公约是当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具有普遍性的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加入该公约的决定,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公约共16条,就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和条件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为:①缔约国必须相互承认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的程序规则和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在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不应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更为苛刻的条件或征收更多的费用。②申请另一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提供经过适当证明的仲裁裁决书的正本或副木,必要时应附具译本。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此外,公约允许各国加入时在互惠的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互惠保留声明)和声明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商事的仲裁裁决(即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在加人该公约时也作了以上两项保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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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