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nature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本质
1.
Summarizing the research results on the nature of economic laws by the Chinese scholars,this paper makes a comment on the influentical "doctrine of interference" and "doctrine of coordination":The doctrine of coordination ignores methods of analysing contradictions and treats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or two contradictions evenly,superficially all-round but it denies the key point.
综合我国学者对经济法本质的研究成果 ,特别对较有影响的“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进行如下评述 :协调主义忽视矛盾分析法 ,把各种矛盾或矛盾两方面平均看待 ,貌似全面 ,但否认重点 ,是“均衡论”的表现。
2.
At present, there are two schools in academic circles on the nature of economic law, which represent respectively the "coordinating" and "intervening" doctrines.
该学说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是独到的 :一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与传统私法和公法纠葛不清的局面 ;二是确认剩余权为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 ,澄清了传统法权理论在企业法中的误解 ;三是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 ,从而避免了误入经济行政法和民法特别法的雷
2) On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论经济法的本质
3) New Research on the Nature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本质新探
4) Theory of Nature of Economic Laws
经济法本质论
5) Japanese economic law
日本经济法
6) cost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成本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国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曾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如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贷放款项或实物、委托运输、修缮建筑、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必须签订合同",它还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校贤牡1?,以及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等,都作了规定。这是中国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第一个法规。其后,各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调整各方面合同关系的具体规定,推动了中国合同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是在这一基础上总结了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共 7章57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任务和基本原则,并就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以及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适用范围 经济合同法着重规定了10种基本的经济合同,即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探、设计、建筑、安装)、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
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附则中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这就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使经济合同从主体(主要是法人之间)和订立合同的目的(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两个方面同一般的民事合同严格地区别开来。
基本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国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计划为主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不得违反,"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经济合同还必须贯彻全面履行和实物履行的原则,不能以违约金和赔偿金代替履约。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以上规定,是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制度下合同关系的显著特点,也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协议未达成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诺成、双务、等价有偿原则 中国的经济合同属于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这同民法上的一般合同制度有显著区别。例如民法上的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都是实践(要物)合同,提供借款、交接货物等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不是合同义务。中国经济合同中的借款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则为诺成合同,即在双方取得意思表示的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凡提供贷款、车船、仓库、货物等等,都构成合同义务,违反时须偿付违约金。规定这些合同的诺成性质,正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以便把计划任务落实为合同义务,保证计划的实现。一切经济合同还都具有双务而不是单务、有偿而不是无偿的性质,这也正是经济合同法所确定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实行过错责任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在经济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如出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则由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权责结合,尊重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
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经济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经济合同的仲裁,实行一级仲裁,不采用两级仲裁制,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稳定经济秩序。
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陆续颁发了各种合同的实施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这样就形成了完善的经济合同法规体系。
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曾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如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贷放款项或实物、委托运输、修缮建筑、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必须签订合同",它还对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校贤牡1?,以及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等,都作了规定。这是中国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第一个法规。其后,各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调整各方面合同关系的具体规定,推动了中国合同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是在这一基础上总结了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共 7章57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任务和基本原则,并就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以及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适用范围 经济合同法着重规定了10种基本的经济合同,即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探、设计、建筑、安装)、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
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附则中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这就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使经济合同从主体(主要是法人之间)和订立合同的目的(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两个方面同一般的民事合同严格地区别开来。
基本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国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计划为主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不得违反,"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经济合同还必须贯彻全面履行和实物履行的原则,不能以违约金和赔偿金代替履约。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以上规定,是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制度下合同关系的显著特点,也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协议未达成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诺成、双务、等价有偿原则 中国的经济合同属于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这同民法上的一般合同制度有显著区别。例如民法上的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都是实践(要物)合同,提供借款、交接货物等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不是合同义务。中国经济合同中的借款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则为诺成合同,即在双方取得意思表示的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凡提供贷款、车船、仓库、货物等等,都构成合同义务,违反时须偿付违约金。规定这些合同的诺成性质,正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以便把计划任务落实为合同义务,保证计划的实现。一切经济合同还都具有双务而不是单务、有偿而不是无偿的性质,这也正是经济合同法所确定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实行过错责任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在经济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如出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则由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权责结合,尊重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
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经济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经济合同的仲裁,实行一级仲裁,不采用两级仲裁制,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稳定经济秩序。
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陆续颁发了各种合同的实施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这样就形成了完善的经济合同法规体系。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