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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vidence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2)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evidence
行政诉讼证据
1.
The author takes the identity and the differ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evidenc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evidence as the angle of view to explore the uniform theory basis of link from the identity and the differenc.
从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形成来看,证据首先形成于行政程序之中(行政证据),继而该证据可能被带入到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关系是源与流的关系,二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3)  system of adminstrative proof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4)  law of administrative lawsuit
行政诉讼法规
5)  evidence [英]['evɪdəns]  [美]['ɛvədəns]
诉讼证据
1.
However,specific and explicit rules on the law property of the evidence in a civil action have been specified in the legal system.
基于心理测试技术本身的不断发展,学界对心理测试符合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的观点予以认可,但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属性的规定却是具体而明确。
2.
Subject to the limitations of time and space,judges have to find evidence to reappear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apply the law to disputes.
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大属性,证据规则乃至现代证据法即建立在这两个属性之上。
6)  Litigation evidence
诉讼证据
1.
For the concept of litigation evidence, what is placed on the top today is the evidence theory based on factual view.
对诉讼证据,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是事实观的证据论,在这一类定义内容中,因为强调的内容不同,各派学者又有不同的现点,现阶段,学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观的证据定义提出质疑,转而强调其被动性与诉讼特征;这两类观点均有不足,可将证据定义为:由有权收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收集,在诉讼中被用以证明诉讼的主张或者由案件处理机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与现象。
补充资料: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决定而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它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尽相同。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 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 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特点  主要表现为:①解决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和以管理相对人(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另一方的行政争议。没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有行政诉讼。②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般都以管理相对人为原告,行政机关为被告。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主持解决。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属于事后监督。法院通过审理公民或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判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是一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制度,对行政管理法制化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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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