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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in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行政行为无效
2)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ion
无效行政行为
1.
Private party\'s right to resistanc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hich is vested in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is aright to disobey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administrative courses.
作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对象,无效行政行为通常是指因具有重大而且明显违法情形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3)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无效行政行为
1.
Counterpart s right of resistance is the right that people who have been influenced by the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can resist the duty which counterpart s right of resistance created to protect their legal right by the lawful authorization.
行政抵抗权,是指法律赋予受无效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出于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必需,对无效行政行为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
2.
The relief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invalid affirmation litigation for the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is very common in many countries.
针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无效行政行为,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向相对人提供救济。
3.
The right to resistance of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is such a right through which private party can disobey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properly.
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权利,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具有坚实的自然法基础,它的创设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
4)  quasi-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准无效行政行为
5)  On the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
论无效行政行为
6)  the right to resistance of administrative act
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
补充资料:无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不同,在行为当时就确定不生效力,故不因事后情况的变更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无效变为有效。所谓当然无效,即当事人和法院都不需要有任何行动,该行为即属无效,所以又与得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经撤销才丧失效力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也不妨碍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裁决。无效的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不成立也有区别,它具备成立要件而缺乏有效条件,所以有的国家规定它虽不能发生法律行为本来应有的效力,却无妨发生其他方面的效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中也包括不遵守法定形式的行为。②以逃避法律约束为目的的行为,即以合法形式出现而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③当事人通谋的虚伪行为,即并无使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图的行为。④行为人不合格,包括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自然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独行为,行为人在精神错乱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为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又无义务,擅自代理他人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就其效力来分,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系指法律行为无论对何人均为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都是绝对的;但虚伪行为在当事人间虽然无效,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相对无效。也有些学者把得撤销的法律行为称为相对无效,而把无效的法律行为称为绝对无效。②就无效的范围来分,可分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无效的,当然完全无效;如一行为仅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成立的,根据罗马法"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损"的原则,其余部分仍可有效,这就称为一部无效。③就无效开始的时期来分,可分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前者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存在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不能发生其效力;后者则为法律行为订立时本属有效,但因事后产生了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失效,例如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嗣后无效有别于给付不能。如期货买卖,在交付前,标的物变为不流通物的情况,为给付不能,而不是嗣后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有些国家,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某一法律行为如按甲种法律行为的要求虽为无效,而具备乙种法律行为的要件时,并根据情况,可以认为当事人知道如甲种法律行为无效,就进行乙种法律行为的,则乙种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例如不具备本票款式的票据,虽因法定条件的欠缺而无效,如果符合当事人的原意,仍可作为有效的普通债券,学者称它为无效行为的转换。
  
  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处理  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尚未履行,就毋须履行;已履行的,就必须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进行处理,其处理办法主要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强制收购和收归国库。①无效行为的当事人,如曾因其行为而为全部或部分给付的,无过错的双方应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如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显有困难时,应返还其价金。②有过错的一方并对受损失的他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③国家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如私自买卖禁止流转的物品等,可以按国家牌价,强制收购,甚或贬价收购,以示制裁。④对当事人严重违法的,应将双方给付收归国库。如仅一方违法,他方并无过错,则仅没收违法一方向对方所为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环接佣苑饺〉玫牟撇祷囟苑剑枪室獾囊环揭丫佣苑饺〉没蛟级ㄈ〉玫牟撇κ展楣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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