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common worth of the law
法之一般价值
1.
However,the unconsciousness deducing of competition rule to the common worth of the law help us to research this condition.
虽然,这种所谓的规则最终并不一定以法律命名的形式显示于现实之中,然而,恰恰是体育竞赛规则对法之一般价值的非自觉演绎,促成了我们对这种演绎状况开始进行"自觉"化的推演和改造。
2) general value
一般价值
1.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lue philosophy and law philosophy to analyze and research the value of education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levels: ultimate value, core value and general value, and respectively for the civil education right,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educational order and freedom.
教育法的价值可分为终极价值、核心价值、一般价值三个层次,它们分别是公民受教育权、政府责任、教育秩序与自由。
3) value generality
价值一般性
1.
The primary characteristic of money is its value generality.
金钱的首要特征是它的价值一般性。
5) Comment on Value Generalization
论价值一般
6) general value evaluation
一般价值评价
1.
It should progress from particular value evaluation to general value evaluation, so as to provide man s practice with general meaning guidance.
价值评价就是要认识主客体价值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性,它要由特殊价值评价进展为一般价值评价,以对人的实践活动提供一般意义的指导。
补充资料:价值的一般上升或下降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在政治经济学上,最大的谬误往往起因于忽视最明显的真理。这种区别是
很简单的,但由此产生的各种推论,不熟悉价值问题的读者宜尽早充分理解。其主要推
论之一如下。物价的普遍提高是可能的。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可能提高。但是,价值
的普遍提高却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术语上的矛盾。商品A的价值提高,只是由于它能
换得较多的商品B和商品C;在这种情况下,商品B和商品C只能换得较少的商品A。一切
物品相互涨价是不可能的。如果市场上有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上升,这种说法本身就意
味着另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反过来说,前者下降意味着后者上升。互相交换的物
品不可能全部跌价或全部涨价,一如12个赛跑者不可能每个人都跑胜,亦如10O棵树不
可能每棵树都长得最高。这个真理是很简单的,但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理论家和所谓
注重实际的人最相信的某些学说,却忘记了这一真理。我可以先举出大多数人十分重视
一般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作为一个例子。因为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通常表明它的价值
上升,因此如果一切物品的价格上涨,人们就隐约地感到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同时上升了,
一切所有者都发财了。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上涨或下跌,倘若这种上涨或下跌是相等
的,并且撇开现有的各种契约不谈,则这种上涨或下跌实际上毫无意义。它不影响任何
人的工资、利润或地租。每个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多,在后一种情况下得到
的货币较少;但是,他们用货币购到的物品既不比过去多,也不比过去少。它所造成的
唯一差别,只是用以计算的筹码有多有少。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真正变动的物品只是货
币;而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失的人只是货币所有者,或必须收取或支付定额货币的人。如
果领年金者和债权人获得利益,则必须支付年金和负有债务的人受到损失,反之则反是。
简单地说,固定的货币契约将由此受到干扰;而这种干扰,无论是对债务人有利,还是
对债权人有利,都是一种弊害。但是,对今后的交易来说,则对任何人都没有什么影响。
因此,应当记住(各种场合也常常会使我们想到),价值的普遍提高或普遍下降是一种
自相矛盾的说法;价格的普遍上涨或普遍下跌仅仅等于货币价值的变动,这只影响现有
的固定金额收付契约,并(必须加上)影响货币生产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便毫无任何
其他影响。
很简单的,但由此产生的各种推论,不熟悉价值问题的读者宜尽早充分理解。其主要推
论之一如下。物价的普遍提高是可能的。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可能提高。但是,价值
的普遍提高却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术语上的矛盾。商品A的价值提高,只是由于它能
换得较多的商品B和商品C;在这种情况下,商品B和商品C只能换得较少的商品A。一切
物品相互涨价是不可能的。如果市场上有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上升,这种说法本身就意
味着另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反过来说,前者下降意味着后者上升。互相交换的物
品不可能全部跌价或全部涨价,一如12个赛跑者不可能每个人都跑胜,亦如10O棵树不
可能每棵树都长得最高。这个真理是很简单的,但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理论家和所谓
注重实际的人最相信的某些学说,却忘记了这一真理。我可以先举出大多数人十分重视
一般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作为一个例子。因为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通常表明它的价值
上升,因此如果一切物品的价格上涨,人们就隐约地感到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同时上升了,
一切所有者都发财了。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上涨或下跌,倘若这种上涨或下跌是相等
的,并且撇开现有的各种契约不谈,则这种上涨或下跌实际上毫无意义。它不影响任何
人的工资、利润或地租。每个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多,在后一种情况下得到
的货币较少;但是,他们用货币购到的物品既不比过去多,也不比过去少。它所造成的
唯一差别,只是用以计算的筹码有多有少。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真正变动的物品只是货
币;而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失的人只是货币所有者,或必须收取或支付定额货币的人。如
果领年金者和债权人获得利益,则必须支付年金和负有债务的人受到损失,反之则反是。
简单地说,固定的货币契约将由此受到干扰;而这种干扰,无论是对债务人有利,还是
对债权人有利,都是一种弊害。但是,对今后的交易来说,则对任何人都没有什么影响。
因此,应当记住(各种场合也常常会使我们想到),价值的普遍提高或普遍下降是一种
自相矛盾的说法;价格的普遍上涨或普遍下跌仅仅等于货币价值的变动,这只影响现有
的固定金额收付契约,并(必须加上)影响货币生产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便毫无任何
其他影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