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otel proprietor liability
场主责任
2) responsibility subject
责任主体
1.
This paper makes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about the range of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damage,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damage and other questions.
文章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等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2.
In our country, the huge population in the countryside is excluded from society s security system, the reason is that a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social security in rural aera is unclear.
在我国,庞大的农村人口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不清。
3.
The authors try to make c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structuring the security system by discussing 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their obliga.
本文试从会计人员守德行为保障体系责任主体的关系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入手,就构建我国会计人员守德行为保障体系作初步探讨。
3) master-in-charge
责任主站
1.
Introduces a multi-master technology based on MODBUS,which divides all the masters in one network into one master-in-charge and several master-in-listening.
在MODBUS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多主站技术,该技术将网络上的多个主站分成一个责任主站和若干个监听主站。
4) liable party
责任主体
1.
A study on the liable par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caused by non-CLC oil tanker following a collision;
船舶碰撞造成的非CLC油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
2.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not given a clear answer on how to determine who is the liable party in a collision,thus leaving this question to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o clarify and integrate.
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
5) classification
[英][,klæsɪfɪ'keɪʃn] [美]['klæsəfə'keʃən]
主体责任
1.
A study on classific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supplying of public goods with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apital;
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村公共产品分类与供给主体责任研究
6) employer liability
雇主责任
1.
In employer liability system,the employer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what imputation principle is not only a very important theoretical issues, but still much controversy.
在雇主责任制度中,雇主责任应采取何种归责原则不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在我国理论界仍存在很大争议。
2.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cases concerning employer liability prevail,which accelerates the regulation of employer liability system.
随着经济的发展,雇主责任案件普遍存在,促生着对雇主责任制度的规范,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定了雇主责任的同时规定了雇主追偿权,但真正实现雇主追偿权却存在困难。
3.
In the latter,employer liability is the highlight.
而雇主责任是其性骚扰法律制度中的最大亮点:在职场这样一个特定环境下雇主有维护安宁的劳动环境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则需要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补充资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97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于1973年10月2日公开签字,1977年10月1日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批准国有奥地利、 比利时、法国、 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一个公约不能包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首先制定的是《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由于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抵触规则不同,产品应负的责任及适用的法律出现很大的差异,法律关系很不确定,因此继《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之后,制定了本公约。
公约适用的范围
产品的范围 公约所谓产品是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包括天然产品及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不动产均在公约产品范围以内,但对于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有权保留不受公约拘束。
损害的原因和种类 损害发生的原因,一般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
损害的种类包括人身的及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内。产品本身的损害如引起其他损害时,则包括在产品责任范围以内。
责任的性质 产品的责任不是契约责任,而是由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不包括根据合同关系的责任在内。例如某甲在邻国使用某乙向当地汽车进口公司购买的丙国制造的汽车,由于汽车制造上的缺陷某甲受到损害,某甲对汽车制造厂或汽车进口公司的损害赔偿之诉是公约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如某乙受有损害时对汽车进口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根据合同关系或合同与侵权行为兢合的责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但某乙对丙国汽车制造厂的诉讼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为了避免定性上的分歧起见,公约不用契约外的责任一词,而规定"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赔偿义务人移转于受害人时,该二人间的关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受理案件的机构 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因受理案件的机构不同而受影响。 因此不论民事法庭、 刑事法庭(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法院(例如法国、比利时等国)所受理的案件,如与公约所定事项有关,均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为受害者,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不以直接受害者为限,例如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受的损害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以内,也不以消费者为限,生产者由于所购买的原料或部件有缺陷而受到的损失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包括:①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者。②自然产品的生产者。③产品的供应者。④产品制造或商业分配环节上的其他人员,包括修理人员及仓库营业人在内。⑤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原告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其中一人或数人负责。赔偿义务人不包括运输人员、检验人员及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地域的范围 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纵然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也要适用。
准据法的确定 产品责任涉及几个国家时的准据法,公约规定4个连结根据,即:①损害事实发生地;②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③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④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起见,不以一个连结因素决定法律的适用,而是一个法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连结因素时才能作为准据法适用。
损害事实发生地国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②赔偿义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③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但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该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②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
有时由于案件的情节过于分散,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结因素,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的内国法,也可以适用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内国法。公约还规定如果赔偿责任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这种产品或他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得到供应的话,这两地的法律都不能适用,能适用的是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决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时要考虑具体情况,不论应适用的法律为何,都要考虑产品是否符合销售地国关于安全的规定,例如食品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卫生规则,机器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安全保障。
以上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各国的内国法,不采纳反致(见反致和转致)。只在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时才不适用。
准据法的内容 下列事项受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的支配:①责任的条件和范围;②免责的原因以及责任的限制和分担;③损害的性质;④赔偿的方式及范围;⑤赔偿权利可否移转;⑥直接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⑦委任人对受任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⑧举证责任,当证据规则构成责任法的一部分时;⑨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由于各国对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定性不一致,英美法系认为属于程序法,大陆法系认为属于实体法,公约规定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有权保留关于这两个问题不受该项规定的拘束。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一个公约不能包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首先制定的是《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由于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抵触规则不同,产品应负的责任及适用的法律出现很大的差异,法律关系很不确定,因此继《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之后,制定了本公约。
公约适用的范围
产品的范围 公约所谓产品是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包括天然产品及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不动产均在公约产品范围以内,但对于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有权保留不受公约拘束。
损害的原因和种类 损害发生的原因,一般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
损害的种类包括人身的及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内。产品本身的损害如引起其他损害时,则包括在产品责任范围以内。
责任的性质 产品的责任不是契约责任,而是由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不包括根据合同关系的责任在内。例如某甲在邻国使用某乙向当地汽车进口公司购买的丙国制造的汽车,由于汽车制造上的缺陷某甲受到损害,某甲对汽车制造厂或汽车进口公司的损害赔偿之诉是公约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如某乙受有损害时对汽车进口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根据合同关系或合同与侵权行为兢合的责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但某乙对丙国汽车制造厂的诉讼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为了避免定性上的分歧起见,公约不用契约外的责任一词,而规定"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赔偿义务人移转于受害人时,该二人间的关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受理案件的机构 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因受理案件的机构不同而受影响。 因此不论民事法庭、 刑事法庭(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法院(例如法国、比利时等国)所受理的案件,如与公约所定事项有关,均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为受害者,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不以直接受害者为限,例如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受的损害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以内,也不以消费者为限,生产者由于所购买的原料或部件有缺陷而受到的损失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包括:①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者。②自然产品的生产者。③产品的供应者。④产品制造或商业分配环节上的其他人员,包括修理人员及仓库营业人在内。⑤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原告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其中一人或数人负责。赔偿义务人不包括运输人员、检验人员及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地域的范围 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纵然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也要适用。
准据法的确定 产品责任涉及几个国家时的准据法,公约规定4个连结根据,即:①损害事实发生地;②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③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④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起见,不以一个连结因素决定法律的适用,而是一个法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连结因素时才能作为准据法适用。
损害事实发生地国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②赔偿义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③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但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该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②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
有时由于案件的情节过于分散,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结因素,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的内国法,也可以适用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内国法。公约还规定如果赔偿责任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这种产品或他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得到供应的话,这两地的法律都不能适用,能适用的是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决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时要考虑具体情况,不论应适用的法律为何,都要考虑产品是否符合销售地国关于安全的规定,例如食品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卫生规则,机器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安全保障。
以上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各国的内国法,不采纳反致(见反致和转致)。只在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时才不适用。
准据法的内容 下列事项受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的支配:①责任的条件和范围;②免责的原因以及责任的限制和分担;③损害的性质;④赔偿的方式及范围;⑤赔偿权利可否移转;⑥直接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⑦委任人对受任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⑧举证责任,当证据规则构成责任法的一部分时;⑨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由于各国对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定性不一致,英美法系认为属于程序法,大陆法系认为属于实体法,公约规定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有权保留关于这两个问题不受该项规定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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