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imilar necessary action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2) Similar necessary joint action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3) true necessary action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4) necessary joint action
必要共同诉讼
1.
The current necessary joint action system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is virtually based on the inherent necessary joint action system of Civil Law System,which requests the same object of action and individual members of the joint party prosecuting or defending at the same time.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
2.
In China, civil procedure law can t classify the necessary jointer, but the procedure theorists think that are two kinds of necessary joint actions.
我国法律对必要共同诉讼未作进一步的分类 ,同时立法和理论都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种类型。
3.
In necessary joint action,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theory and law,the justification of parties in necessary joint action is all subject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
我国理论和立法认为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为全体权利人或义务人 ,当有人未参加诉讼时 ,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追加当事人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则 ,而且与既判力理论和程序价值论相违背。
5) party in necessary co-litigation
必要共同诉讼人
6) quasi-joint action
准必要共同诉讼
补充资料: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co-litigation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含2人,下同)的诉讼。2人以上的原告称共同原告;2人以上的被告称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除当事人一方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见诉);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客观要件是:受诉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对诉讼的合并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是不可分离之诉,共同诉讼人由于权利或义务而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受诉法院只能作出统一的判决,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必要共同诉讼或特别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只是同种类的诉,是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在权利或义务上并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普通共同诉讼或通常共同诉讼。 许多国家的立法大多规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有效,否则对全体不发生效力;诉讼对方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行为对全体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其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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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