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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system of victim protection
保辜
2)  Baogu system
保辜制度
1.
The Baogu system was a unique one in Chinese ancient statute,having great functions as a part throughout the history.
保辜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2.
Then the article of BaoGu in TangLvShuYi was just the first detailed rule of BaoGu system.
保辜制度是在中华法系的特色文化背景下生成的侵权责任认定制度 ,深具伦理之性 ,且亦已体现出了一定的近现代刑法之因果关系之追求。
3)  protect innocence
保障无辜
4)  Paul Koo History
保辜沿革
5)  On Baogu System of Tang Dynasty
论唐代保辜制度
6)  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of Tang Dynasty
唐代保辜制度研究
补充资料:保辜
      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清律保辜期限条注:"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中国奴隶制时期已有保辜的制度。春秋鲁襄公七年,郑伯髠原动身去参加晋侯在召开的诸侯大会,在路上被反对他的大夫刺伤,没有回到家就死了。《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汉代也有保辜制度。据《汉书》功臣表记载,嗣昌武侯单德打伤的人在20天内死亡,他因此在元朔三年(公元前126)被判处死刑。 唐律视伤人手段和轻重程度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辜限:手足殴伤人为10日,用他物殴伤人为20日,用铁器或汤火伤人为30日,折跌肢体及破骨为50日,受害人在限内死亡的,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死亡,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仍依伤害罪论处。唐律还规定,如果受害人的伤在限内平复,应减轻被告的刑罚;但受害人成了残废的,不能减刑。《宋刑统》和《大元通制》都照录唐律的规定。不过,元律对保辜作了一个例外规定,即"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的,虽在辜限以外,也要按照杀人罪减三等论处。明律也是沿袭唐制,但作了某些细微更改:一是将手足殴伤人的辜限延长至20天;二是责令被告替受害人治伤。此外,明《问刑条例》将律所规定的辜限作了一些延伸,即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10日以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20日以内;如受害人确系因原伤身死,对被告也要处以杀人罪。条例规定的延长部分虽称"余限",以示与律所规定的"正限"相区别,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律定的辜限。清代沿用明制,无所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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