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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in relationship system in late Shang
商末亲族制度
2)  personally suing system
亲告制度
1.
Considering its nature,a separate guilty and personally suing system are necessary in Criminal law.
考虑到其特殊性,我国刑法应将婚内性暴力单独设罪,并纳入亲告制度,以此来保护妇女的正当权利。
3)  kinship system
亲属制度
1.
The kinship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亲属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4)  parental right system
亲权制度
1.
Rebuil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al right system and guardianship system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关系的重新厘定
5)  "Avoidance of Relative Being Witness System"
亲亲相隐制度
6)  poor-inclined system
亲贫的制度
补充资料:清末新军军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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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军军衔制度

清朝末年新建陆军的军衔制度

新建陆军建立军衔制度开始于1904年12月清政府批准练兵处和兵部的“另定新军官制”方案,到1911年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军衔体系。

军衔制度同过去清军的等级制度相比,在等级设置上的变化是,改变了过去武职阶品一列到底的叙位方式,而采取了区等分级的形式,即军官“区为三等,析为九级”,军士和兵各分三级,加额外军官,共汁六等十六级。

各级的名称如下;

军官:上等第一级,大将军、将军、正都统

上等第二级,副都统

上等第三级,协都统

中等第—级,正参领

中等第二级,副参领

中等第三级,协参领

次等第—级,正军校

次等第二级,副军校

次等第三级,协军校

额外军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 正兵、—等兵、二等兵

清政府首次采用的军衔称号是沿用了八旗的官名,稍加整理而成的。

都统,是八旗组织中每旗的最高军事长官,满名为“固山额真”,顺治十七年(1660年),借用古代官称定汉名为都统。 ‘

参领,满名称“甲喇额真”,明万历四十三年(1515年),努尔哈赤建立八旗制度时,于固山额真之下设置的—级官职。八旗还有“协领”的官称,为驻防骑兵将领的名称。

军校,八旗步军营有“步军校”,圆明园内三旗有“护军校”,从八品武职中有“副军校”等。

上士、中士、下士衔称,系采用夏商周三代之官号。

清末军衔的再一个特点是,在军官之外另设有军佐官衔。练兵处和兵部在呈报《陆军军官军佐任职等级暨补官体制摘要章程》的奏折中说:“军官之外,经理饷械,医务法律等官员,是曰军佐;所司事务重要且繁,必各有专门之学,始能胜任;与军官事同一体,其品秩官阶亦应相似,惟于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尔区别。”

清朝规定,军佐按专专业分为十一类;军佐衔最多的设三等八级,最少的仅设一等二级。光绪二十一年首次规定,军佐衔称与同级军官相同,只是在军官衔称前冠一个同字,如“同副都统”、“同正军校”等。宣统元年,因“官名之上冠以同字,亦嫌界限不清”,故改为在衔称前加专业名称,如“军需副都统”、“马医正参领”等。

军佐官衔设置范围及其等级如 下:[[1]]

军需、军医、制械官,设副都统以下三等八级;

马医、测绘、军法官,设正参领以下二等六级;

书记宫,设副参领以下二等五级;

稽查、军乐队官,设正军校以下一等三级;

司书生、司号官,设副军校以下一等二级。

中国古代自出现禄秩阶品以来,什么职配什么衔(阶品),都有一定的规矩。唐宋时期,职务和阶品之间允许有一定的幅度,并规定了反映这种幅度的术语。衔高职低者称“行”某浆职,衔低职高者称“守”某某职。宋代还规定,如果衔低于职务两级以上,则称“试”某某职,职衔相当者则直接称呼职务。

外国军队在职务与军衔的关系亡也有一定规定,欧美国家称职务军衔,前苏联称编制军衔。清末实行军衔制后,沿用和继承了外军与我国古代的传统,对职务和军衔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清史稿·职官志》记载:

正都统,职任总统官(相当后来的军长)

副都统,职任统制官(镇指挥官);

协都统,职仟统领官(协指挥官);

正参领,职任统带官(标指挥官);

副参领,职任一等参谋官;

协参领,职任管带官(营指挥官),

正军校,职任督队官(相当连长)

副军校,职任排长:

协军校,职任司务长。

清政府开始对职与衔的搭配规定,要求十分严格,叫做“以官配职,俾参差”。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难以实现职衔完全一致,遂于宣统二年修改为,一般情况下要“以相当之官,任相当之职”,“但遇军职需材一时无适当人选,克副厥职,则或大于军职一级,或小于军职一级之官佐,亦可酌量派充。惟无论大小,其相差之率,概以一级为限,不得更有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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