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leeping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
1.
The partnership jurisprudence concerning the issues of civil subjective status,assets,liability assumption,form of partnership,sleeping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 is more worth researching.
在立法方面,合伙的定义与形式、法人合伙、民事主体地位、责任承担、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问题有待完善。
2) dormant partnership
隐名合伙
1.
This article narrates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dormant partnership,through contrast legislation with other country and district,analyzes the concept and legal character of dormant partnership,points out its excellency,furthermore,compares with the viewpoints which argue against this system,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set up it.
从隐名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用途等方面观察,可知隐名合伙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隐名合伙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使其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制度魅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2.
Dormant partnership has not been recognized in our country,it is very correct,dormant partnership must be postponed.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隐名合伙,是具有前瞻性的,我国国情仍然不适宜设立隐名合伙制度,隐名合伙应当缓行。
3.
The dormant partnership is a kind of bilateral contract between the dormant part and the known part.
隐名合伙是在出名营业人与隐名合伙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内部合同关系,与借贷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雇用合同存在不同的制度价值和技术设计。
3)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1.
Consideration of legislation of limited partnership;
对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的分析
2.
The legal deliber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limited partnership in the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关于将有限合伙制度引入我国农村中介组织的法律思考
4) dormant partner
隐名合伙人
5) Study on Dormant Partnership
论隐名合伙
6) dormant partner
不参与管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
补充资料:隐名合伙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名营业人)的营业进行投资,分享利润的合同。投资者可以不分担损失(如德国商法),或仅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的责任。
隐名合伙合同是有企业经营才能的人和有资本的人的一种合伙方式。由于在罗马时期教会禁止放债生息,于是出现了商人借款以利润代利息的办法,后来发展为隐名合伙。中国封建时代,以商人为士、农、工、商"四民"之末,因此,投资者不愿公开出面,同时又怕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也采取隐名合伙的形式。1978年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虽在第3编第9章中特设有隐名合伙一节,但实际上是指未经登记、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而言(见合伙合同),和一般所指的隐名合伙并不相同。
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有:①隐名合伙人投资的财产必须移转给出名营业人,为出名营业人所有;普通合伙的财产则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②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不同,隐名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业务,他的责任有限;在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③隐名合伙合同一般因出名营业人的死亡、破产或被宣告丧失行为能力(见自然人而终止;在普通合伙中,这些事件仅作为该合伙人退伙的原因,合伙合同继续生效。
此外,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很相似(见公司法),但两合公司是法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全体股东仅为间接共有人,隐名合伙则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其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股东都出名,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不出名,只有出名营业人出名。至于在隐名合伙中,出资人只分享利润而不负担损失,实质上应为有报酬的消费借贷(见借贷合同)或租赁合同,只是附有分享合伙的盈利为条件而已。
隐名合伙的营业既为出名营业人所有,合伙业务全由他们负责,有关营业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归他们承担,第三人与隐名合伙人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也无权对隐名合伙人请求分担。隐名合伙人虽不参加业务的执行,但他对合伙的盈亏既有利害关系,因此,对合伙业务和财产状况就享有检查权,此项权利不得以特别约定予以剥夺。其他事项,一般可准用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
隐名合伙合同是有企业经营才能的人和有资本的人的一种合伙方式。由于在罗马时期教会禁止放债生息,于是出现了商人借款以利润代利息的办法,后来发展为隐名合伙。中国封建时代,以商人为士、农、工、商"四民"之末,因此,投资者不愿公开出面,同时又怕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也采取隐名合伙的形式。1978年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虽在第3编第9章中特设有隐名合伙一节,但实际上是指未经登记、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而言(见合伙合同),和一般所指的隐名合伙并不相同。
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有:①隐名合伙人投资的财产必须移转给出名营业人,为出名营业人所有;普通合伙的财产则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②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不同,隐名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业务,他的责任有限;在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③隐名合伙合同一般因出名营业人的死亡、破产或被宣告丧失行为能力(见自然人而终止;在普通合伙中,这些事件仅作为该合伙人退伙的原因,合伙合同继续生效。
此外,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很相似(见公司法),但两合公司是法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全体股东仅为间接共有人,隐名合伙则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其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股东都出名,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不出名,只有出名营业人出名。至于在隐名合伙中,出资人只分享利润而不负担损失,实质上应为有报酬的消费借贷(见借贷合同)或租赁合同,只是附有分享合伙的盈利为条件而已。
隐名合伙的营业既为出名营业人所有,合伙业务全由他们负责,有关营业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归他们承担,第三人与隐名合伙人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也无权对隐名合伙人请求分担。隐名合伙人虽不参加业务的执行,但他对合伙的盈亏既有利害关系,因此,对合伙业务和财产状况就享有检查权,此项权利不得以特别约定予以剥夺。其他事项,一般可准用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