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ite-use-right
场地使用权
1.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site-use-right derived from JV law system is not suitable to be used as contributions of investors, nor is the collective land-use-right due to its non-transferability.
通过分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使用的“场地使用权”概念与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不同 ,场地使用权不宜作为出资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和转让 ,亦不宜用作注册资本 ;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一旦中方出资者以房屋所有权出资 ,它便有义务向合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3) market of forest land servitude circulation
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5) use right market
使用权市场
1.
It is a new acc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reformation to develop the use right market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成为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6) Pasture usage property
草场使用权
补充资料:场地使用权
场地使用权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是合资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一般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出资方式之一。我国政府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占有我国土地。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所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中外合资项目中,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时,其价值一般由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两部分组成。土地使用费按项目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计算。土地开发费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配套的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费用等。
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分两种不同情况:
1.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2.中方合营者没有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部分时,合营企业必须向我国当地政府缴纳使用费,不能无偿占有场地使用权。
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分两种不同情况:
1.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2.中方合营者没有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部分时,合营企业必须向我国当地政府缴纳使用费,不能无偿占有场地使用权。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