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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or law
济贫法
1.
The poor laws since 16th century are important legal basis for regulating poor relief until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16世纪以来的济贫法直到工业革命时期都是规范贫困救济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旧济贫法主要体现的是传统的经济观念,这与工业革命的经济社会变化越来越不相容。
2)  New Poor Law
新济贫法
1.
After 1834, “indoor relief” had become the center of the New Poor Law system .
济贫在英国有着久远的传统,从17世纪开始,济贫院在英国逐步发展起来,1834年后,“院内救济”成为新济贫法体系的核心。
3)  reform of poor law
济贫法改革
4)  poverty relief
济贫
1.
British relief system s enlightenment on the legislation of China s absolute poverty relief;
英国济贫制度对我国绝对贫困救济立法的启示
5)  Aiding the Poor Game
济贫问题
1.
Stochastic Assigning Model of Aiding the Poor Game;
济贫问题的随机分配模型
6)  economic poverty
经济贫困
1.
College students poverty belongs to economic poverty firstly, because of the economic pressures some impoverished college students lead to a lot of psychological problems, and thus fall into the dual-poverty; Though some college students are impoverished, they who sho.
大学生贫困首先是经济上的贫困,有些经济贫困大学生由于经济压力导致了许多心理问题,从而陷入了双贫困;有些大学生虽然经济贫困,但他们表现积极上进、品学兼优,能够自身化解经济贫困的压力甚至化经济压力为动力;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非经济贫困大学生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导致心理贫困,所有这些现象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
The control dropout policy has effectively solved "forced" dropout problem in the late 80s to late 90s, based on economic poverty, but it can not cope with the 21st century gradually picked up since the "voluntary"dropouts.
主要建立在经济贫困基础上的"控辍"政策有效地解决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期的"被迫性"辍学问题,但却无力应对进入21世纪以来逐渐回升的"自愿性"辍学。
补充资料:济贫法
      英国历史上颁布的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产生于16世纪,一直延续到1948年。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英国统治者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57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征收济贫税,1576年又设立教养院,收容流浪者,并强迫其劳动。1601年颁布第 1个重要的济贫法。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斯图亚特王朝于1662年通过《住所法》,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获得救济。1723年的济贫法更进一步规定设立习艺所,受救济者必须入所。由于在执行中弊窦丛生,1782年的法律又作出相反规定,把原料发给有劳动力的贫民在家作工,只把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集中起来救济。
  
  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 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用以缓和阶级矛盾。到1832年,除诺森伯兰及达勒姆两郡外,英国各郡均实行"斯皮纳姆兰制"。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济贫法,史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在管理上,中央设置三人委员会,在地方各教区联合区组成济贫委员会,管理济贫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员会改为济贫法部。1871年,济贫事务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习艺所的惩治原则一直未变。
  
  20世纪以来,济贫法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待到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卫生部主管的社会保险已完全代替济贫,济贫法失去作用。
  
  苏格兰的济贫制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合并后,由议会通过专门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这里没有象英格兰和威尔士那样的教区联合区和济贫委员会的组织,且在1921年以前没有救济有劳动力的失业者的法律。
  
  

参考书目
   B.W. Clapp ,ed. England Since 1760,G. Bell and Sons,London,1976.
   S.G.Chlickland ,The Rise of Industrial Society in England 1815~1885, Longman, London,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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