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中外合营有限责任公司
1)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s
中外合营有限责任公司
2)  privat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
Aimed at the fact that privat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have been rapidly growing 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the thesis making good use of data of privat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in five cities has established a model of enterprise comparative superiority on basis of examination of relevant hypotheses.
本文针对近年来我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快速发展这一事实,利用中国五城市制造业中私营企业的数据,在检验了相关假设的基础上构建了企业比较优势模型,在控制了企业规模、行业等变量之后,研究结果发现,我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快速发展并不在于企业的制度优势,而是由于这类企业在融资、人力资本吸纳等经营条件和政府的政策偏好、企业所处地区等运营环境方面更具优越性;企业的比较优势确实是企业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获取资源或许是导致企业制度变革的入口,但企业制度的实质性变革取决于企业家对由此放弃的控制权与预期收益之间的权衡。
3)  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IC)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
The landmark significance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IC) in the Sovereign wealth funds history.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的成立在主权财富基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正是中投公司的成立使主权财富基金这一概念开始走入我们的视野,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4)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
1.
The partners investment is the precondition when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manages in gear.
股东的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2.
As one of modern company important forms,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 unique superiority receives the multitudinous investor s favor from the establishment to the present.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公司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被创立之初到现在,其独特的优越性就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5)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
1.
The systmen reformation of Yankan coal group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燕龛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
2.
The Studies on Inheriting the Stock Right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3.
On the Research of Judicial Relief Institution of Deadlock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状态下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
6)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有限责任公司制
补充资料:中外合营企业
      中国有关经济组织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共同举办和经营的企业。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它有利于吸收建设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学习外国管理经验和培养技术管理人才,增加生产能力。在法律地位上,它是独立的法人,依据中国宪法和法律享受应得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营企业基本上有两种形式: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依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建立,这种企业均为股权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参与合营的各方,按其各自的投资额,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其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4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参与合营的各方,既可用现金投资,也可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企业设立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按照本企业章程之规定,决定企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部门,由合营各方分别委派正副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的合同期限,视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或因故提前解散时,在偿清企业债务后所剩的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各方合同和章程签订与执行中的各项具体事宜,依照1983年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办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又称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它起初是广东省结合本省情况,对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利用外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的一种变通形式,后来逐渐扩展到福建等省市。它在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相同,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以下特点:①开办时中方一般只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外方则以实物或现金投资;②不以货币计算与确定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各方义务、权利和利润分配份额等,由各方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协商一致后写进合同;③企业盈利按合同规定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亏损一般由外方承担,以其投入的现金或实物为限;④合同期满或提前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均无偿归属于中方,而不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采用这种合营方式,就中国方面来说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就外国方面来说,在收回投资之前一般可分得更多的利润,双方都有利可图,而且审批程序和手续也比较简便,因此发展得较快。截至1985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尚未立法,除在纳税方面适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方面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的风险由合营各方共同承担,中国方面不负直接还本付息责任,更重要的是由于合营各方利益紧密相关,外国合营者同样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