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ccessary(accomplice)
随从(从犯)
2) accessory
[英][ək'sesəri] [美][ək'sɛsərɪ]
从犯
1.
The determination of a principal offender and an accessory is the precondition for defining the 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ccomplice.
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
2.
The accessory definited in PRC’s present criminal law, is the result of dividing common criminal into two parts on the standard on actions.
从犯,作为共犯制度——“刑法中绝望的一章”之部分,虽然是一定社会生活的征表,但在不同国家、不同刑法中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
3.
Unilateral principal offender is responsible only for his own action and consequences,different from accessory and pre-later offender.
片面教唆犯不可罚;片面正犯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罪责,认定时应注意与帮助犯和先后犯相区别;片面帮助犯是单独的帮助犯,处罚时应考虑其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力大小,类推适用从犯的规定。
3) accomplice
[英][ə'kʌmplɪs] [美][ə'kɑmplɪs]
从犯
1.
It has no legal basis to take accomplice playing secondary role in organized crimes as secondary perpetrator;furthermore,it does not fit for practical occurrence of joint crimes.
将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理解为次要实行犯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共同犯罪发生的实际;对起次要作用从犯的认定,离不开主犯的参照作用;帮助犯不可能成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但可以成为胁从犯;为犯罪集团预备犯罪或者罪后分赃时提供场所或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5) accomplice under duress
胁从犯
1.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joint offender,the criminal law divides out accomplice under duress.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划分出胁从犯 ,对于实行刑罚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虽有可取之处 ,但将胁从者一律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不合理的。
2.
This article tries to discuss the conception 、 independent status、 th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 factors of accomplice under duress.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的种类,本文主要从胁从犯的概念、独立地位、成立条件、认定等方面展开论述。
6) independent accessory
独立从犯
1.
A Legislative Study of Different Charges against Accomplices ──On independent abettor and independent accessory in law;
共犯异罪的立法研究──谈刑法中的独立从犯与独立教唆犯
补充资料:从犯
在中国,是对主犯而言,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其他一些国家是对正犯而言,指帮助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构成从犯,在外国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①本人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②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③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此外,主张"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学者还认为,必须正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帮助实施才能构成从犯;主张"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学者,则认为无需具备这个要件。
从犯的行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指物质上的,如提供金钱、犯罪工具,协助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提供寄宿或集合地点等;后者指精神上的,如帮助选择犯罪的手段,提示犯罪的机会等。他们实施帮助行为的时间,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后,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之中。对于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的帮助行为,学者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事前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固然构成从犯;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也应构成从犯。有的则认为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已不具备帮助实施犯罪的性质,因而不构成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只有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不构成从犯,应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
怎样处理从犯,各国立法采用不同的原则。例如,《法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重罪或轻罪的从犯,应处与正犯相同的刑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中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从犯,在外国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①本人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②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③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此外,主张"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学者还认为,必须正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帮助实施才能构成从犯;主张"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学者,则认为无需具备这个要件。
从犯的行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指物质上的,如提供金钱、犯罪工具,协助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提供寄宿或集合地点等;后者指精神上的,如帮助选择犯罪的手段,提示犯罪的机会等。他们实施帮助行为的时间,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后,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之中。对于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的帮助行为,学者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事前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固然构成从犯;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也应构成从犯。有的则认为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已不具备帮助实施犯罪的性质,因而不构成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只有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不构成从犯,应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
怎样处理从犯,各国立法采用不同的原则。例如,《法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重罪或轻罪的从犯,应处与正犯相同的刑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中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