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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stri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
1.
The amend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in China can get a good many constructive apocalypses 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 scope,judgment organization,trial proceedings,verdict,exertion and suchlike from Austri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since China belongs to the same system of written law as Austria.
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由来久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行政诉讼制度
1.
On causes of the dilemma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境
2.
On the Newl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China 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理论基础新论
3.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dicates the degree of the democratic development and the legal level,and it plays the indispensable role in standardizing the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protecting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executive relative party and in enhancing awareness of civil rights.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的标志,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民主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功能。
3)  present tax affair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现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4)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1.
The system of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n outcome combining Chinese socialism system with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system.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的实践产物。
5)  charg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行政诉讼收费制度
1.
The charg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an important system,which affects the cost the relative persons can afford,the degree of re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to the outlay of courts operation.
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是关系到相对人接受司法成本、“民告官”实现的程度,关系到法院运行的经费保障的重要制度。
6)  system of military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军事行政诉讼制度
补充资料: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决定而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它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尽相同。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 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 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特点  主要表现为:①解决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和以管理相对人(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另一方的行政争议。没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有行政诉讼。②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般都以管理相对人为原告,行政机关为被告。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主持解决。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属于事后监督。法院通过审理公民或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判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是一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制度,对行政管理法制化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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