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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rime of introducing prostitution
介绍卖淫罪
1.
By analyzing the sources and damages of act of spreading sexual information on Internet according to the four constitutive elements for a crime, we maintain that the acts of this kind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crime of introducing prostitution.
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网上传播“性息”行为的渊源和危害,应当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对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研究,尤其是其特殊形态的认定,进而为刑事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2)  introducing prostitution
介绍卖淫
1.
Punishment in respect to management of public security prescribes in Article 67 the behavior of inducing,taking in and introducing prostitution.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认定中的棘手和难点问题,对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法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3)  procuration of women
介绍妇女卖淫
4)  To arrange for or procure other person to engage in prostitution
组织、介绍同性卖淫
5)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prostitution
组织卖淫罪
1.
There are two opposite opinions of the connotation of "organization" in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prostitution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含义,刑法学界有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认为“组织”行为应包括“强迫”方式,否定说认为“组织”不应包括“强迫”方式。
6)  Intro-bribe Crime
介绍贿赂罪
1.
On the Constitution of Intro-bribe Crime;
论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
2.
It is benefit to determine the death penalty or not in judicial practice by identify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bribery-pander crime and the accomplice in bribery crime,impersonal element of intro-bribe crime should only limit that criminal provide offering briber an opportunity to meet and communicate,but intro-briber do not participate action of offering bribe or accepting bribe.
廓清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定性。
补充资料: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 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点:
  1、组织卖淫等犯罪多发生在饮食服务业和文化娱乐场所。
  2、组织、强迫、容留等卖淫犯罪分子多是以牟利为目的,或是为了招揽生意,从而组织、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组织者、容留者往往仅是给卖淫者提供食宿,就可以从卖淫者身上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3、组织、强迫卖淫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犯罪分子往往都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专门有“鸡头”从全国各地往卖淫场所带卖淫女。
  4、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案件日渐突出。卖淫嫖娼的存在,使为数众多的女性沦为娼妓,变为玩物而遭人蹂躏,成为泻欲的工具和奴役的对象。
  5、涉案人员的年龄愈来愈呈年轻化。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行为人的年龄均较为年轻。  
此罪包括以下罪名:
  1.组织卖淫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 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2.强迫卖淫罪
  [释义]
  强迫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亲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3.协助组织卖淫罪
  [释义]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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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