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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ceivable claim sale
应收债权出售
2)  Venditio nominus
债权的出售
3)  packing sale credit
打包出售债权
4)  sale or factoring of accounts receivable
应收账款出售
5)  financing creditor's rights receivable
应收债权融资
6)  receivable claim pawns
应收债权质押
补充资料:应收账款出售(saleorfactoringofaccountsreceivable)
  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出售给金额机构或银行以取得现金。金融机构为售让方(factor)。我国尚无这种业务。应收账款出售后,由售让方负责应收账款的信用和收账并承担所有权风险,售让方无追索权,在我国一些会计教材中称为“无追索权让售”。

  由于售让方将承担收账成本和坏账损失,出售时,售让方会向训方收取一笔较高的费用。此外,为避免销货退回与折让的损失,售让方一般只付应收账款金额的80-90,会计核算时,前者作为费用,反者为应收款。

  因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收账款出售无须单独反映。

  有时,企业出售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saleofreceivableswithrecourse),要求出售方(企业)在某些条件下偿还售让方(金融机构),我国会计教材通常称“有追索权让售”。有追索权让售介于应收账款出售和应收账款划之间,出售方放弃某些利益并承担坏账风险,售让方取得利益并承担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出售方报告有追索权让售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作为销售,二是作为负债。根据FASB第77号准则-《出售方对有追索权让售的报告》的规定,有追索权让售作为销售报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作为负债报告:

  (1)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中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如果出售方日后对账回应收账款有选择权,则意味着未放弃控制;

  (2)出售方能够合理估计对售让方的义务;

  (3)如果没有追索权条款规定(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售让方不能要求出售方购回应收账款。
作为地,销售价格与应收账款净值的差额确认为或损失;作为负债报告时,出售应收账款的收入列为负债,应收账款列为资产。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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