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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ntribution [英][,kɔntrɪ'bju:ʃn]  [美]['kɑntrə'bjuʃən]
现金出资
1.
A study on the problems following money acts as a form of contribution;
现金出资中疑难问题分析
2)  non-cash contribution
非现金出资
1.
Cash contribution and non-cash contribution are both running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apital assembling.
公司非现金出资是指出资者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它是与现金出资相并列的一种出资方式,与现金出资共同担当着公司资本筹措的重要机能。
3)  net cash investment outstanding
净现金出资余额
4)  Physical Contribution
现物出资
1.
On Legal Problems Caused by Veiled Physical Contribution;
隐性现物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2.
It is held in China that only the registered capital is the best guarantee to the creditor, henc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solid principle, many limitations are set on the physical contribution.
现物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和发行新股时,股东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或权利出资作为股份的对价,取得股东身份的一种出资方式,是与现金出资相对应的出资方式。
5)  Contribution in kind
现物出资
1.
The present Corporation Law of China does not adopt the concept of contribution in kind , however, as one of the ways of investment, contribution in kind does exist in the practice of a company’s incorporation.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使用“现物出资”这个概念,但现物出资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公司设立的实践中却是现实存在的。
6)  Illiquid Contribution
现物出资
1.
The Chinese company law allows the illiquid contribution as a means of company establishment.
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现物出资方式设立,但现物较之于货币出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
补充资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释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体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调整。
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这里的“虚假出资”,显然是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这些行为性质的概括,而不是与这些行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虚假出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
  由于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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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