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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unter corruption
反贪
1.
Bao Zheng was an honest and upright official who set up a good example of counter corruption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清官包拯 ,是中国古代在反贪理论与实践中的一面旗帜。
2)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and degeneration
反腐肃贪
3)  anti-corruption
反贪污
1.
For improving anti-corruption job of both sides,the Mainland procuratorial organ and its Hong Kong counterpart should,in accordance with the due procedure which both sides have agreed with,properly deal with the relevant cooperation matters under the guide of appropriate principl.
为了增进双方反贪污工作的成效,内地检察机关应当与香港方面在国家主权、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双向互惠等原则的指导下,按照双方目前商定的适当程序,妥善地处理好协助调查取证、缉捕及移交嫌疑犯、追缴赃款赃物、情报交流、文书送达、安排证人出庭等合作事宜。
2.
Although it is not clearly stated it is actually a book of anti-corruption and anti-degeneration.
书中虽未明言,此书实为一部反贪污反腐败之书,历代老百姓欢迎此书,原因在此。
4)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反贪机构
1.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enhancement of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all over the world,the issue "who supervises supervisors" has caused constant disputes and been concerned by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public.
随着世界各国反贪机构的建立,"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5)  anti-corruption and pro-honesty
反贪倡廉
6)  Anti-corruption Bureau
反贪局
1.
Thinking on the Operation of Juristic Institution of the Anti-corruption Bureau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CIC and Its Features of Operation;
我国内地反贪局运行的法律制度思考——通过分析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运行特点展开
补充资料:新加坡反贪污法案


新加坡反贪污法案


新加坡反贪污法案又称《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于1988年3月16日经由新加坡总统建议和国会同意颁布。全文分为四部分共22条,包括:法案的命名、序言、对于贪污所得的没收、没收令的执行、对逃避债务人的适用、解释词、公款支出等内容。主要规定有:①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在财产里占有的利益,如果与该人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的解释时,即被视为贪污所得。这项规定大大有助于贪污调查局的工作,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了障碍,使调查局的监督更为有效、直接,也对贪污者增强了威慑力。②对于贪污所得的没收。如果确认被告人有一次或数次贪污的行为.法院应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对被告人做出没收其法院确认的贪污所得利益的命令如果被告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在此处理之前,法院就应发出没收令,判决其偿还贪污所得的数额,而且该数额以法院所估计的被告人贪污所得的价值数额为准。当被告人贪污所得的实际数额小于法院估价的数额,则被告仍须根据没收令,偿还由法院掌握的被告财产里可被兑现的价值数额。如果被告不履行其应付的偿还义务,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服刑.具体期限是:不履行偿还义务罚金2万美元以下的,判处2年以下监禁:2万美元以上.但不足5万美元的,判处5年以下监禁:5万美元以上,不足10万美元的,判处7年以下监禁;10万美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下监禁二如果被告还涉及其他犯罪事件而被判决,则在其他犯罪的刑期届满后才开始执行其不履行偿还义务应服的刑期。③对于收受赠与方面的规定。接受被告人的赠与,包括被告人被起诉前6年间的赠与;或是被告人为j‘取得报酬,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他人的财产;或是被告人贪污所得赠与的财产等,都被依法追究。如果某人与贪污罪有牵连而逃避,他将被视为犯有贪污罪。如果侦查已经开始进行,但与贪污有牵连的人在被控诉或判决前死亡,或在侦查开始后的第6个月结束期内找不到该人,或他不履行被引渡义务,那么他将被作为潜逃的贪污犯,法庭有权下令没收上述人的财产。至于那些被认为是在潜逃后而死亡的,只有在6年内被起获的财产,才可以没收。④为了保证追回被贪污的利益,控制被告人财产的规定。根据授权的高等法院,可以指定接收人接管该财产,被指定的公共信托人可要求任何与被指定接收的财产有关的占有者转交占有权;或对被告人(或被推定的被告人)可兑现的财产发布负担责任令,以保证向政府交付与被担保财产价值相等的款项;也可以发布限制令,禁止他人转移、处理被告人或被推定的被告人的财产。为防止任何可兑现的财产被转移出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官员和警官可扣留这类财产。如果被告确因财产不足不能偿付没收令里规定的数额,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免申请。法院可酌情公正、合理地考虑减免一部分应偿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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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