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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ystem assurance
税收保全
2)  taxation protection
税收保护
3)  insurance tax
保险税收
1.
Under the two assumptions of rational investors and enough competition,we come up with the R-v curve of Venture Capital market,and based on which,the theory to utility selection of investors is established And then we apply the theory to analyze the effects of a new type of tax-insurance tax We do hope something we have done here is helpful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Venture Capital Industr
本文在投资主体理性和市场竞争充分的假设下 ,得出了风险资本市场的R -v曲线 ,在此基础之上 ,建立了风险投资主体的效用选择理论 ,并运用建立的理论对一种新型税种———风险保险税收的政策效应进行了分析 ,希望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4)  tax guarantee
税收担保
1.
As a safeguard system of the realization of Creditor s rights in advance, it effectively works on the debt relation of private law, so the tax law in various countries uses this system, which becomes a law system of tax guarantee.
担保本属于民法范畴,作为一种债权实现的保障制度,在私法债务关系上行之有效,因而各国税法均加以移用,从而产生税收担保制度。
5)  Tax Safeguards
税捐保全
6)  tax on insurance trade
保险业税收
补充资料: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它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的一项重要的税收行政强制执法权。1993年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保全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适用范围根据第26条的规定,可以是一切纳税人,只要他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限期内又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保全方式①纳税担保。它是纳税人为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而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保证。纳税担保的种类,大致有三种形式:纳税担保人、纳税保证金、纳税保证物(包括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担保人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承诺纳税担保责任时,应当填写纳税保证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证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纳税人以其听拥有的未作抵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作纳税担保时,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说明担保的有关事项。纳税担保清单须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②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存款。又十应提供纳税扣保而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③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应提供纳税担保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项保全措施与原来只能扣留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部分货物相比较,在范围上、手段上都是全新的。 保全终止与赔偿责任①税收保全的终止。税收保全终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这时,税收保全即终止。二是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②税收保全中的赔偿责任。税收保全措施是对纳税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所必需的。但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注意保护,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税务机关要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在两种情况下,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如对不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大大超过其应纳税款等。二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税款,税务机关并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但赔偿责任仅限于纳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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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