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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riminal witness and testimony
刑事证人证言
1.
This paper overall analyses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orderly,criminal witness and testimony,and gives the proposal about building concret of the rule of orderly criminal witness and testimony at present,in order to perfect the evidence legislature.
文章从总体角度论述了建立程序性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必要性及原则考虑,并对目前应建立的具体的程序性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为完善证据立法尽微薄之力。
2)  criminal witnesses
刑事证人
1.
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ial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modern litigation system in the trial of criminal cases, and the criminal witnesses must testify in the court.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刑事审判实务中检察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笔录成为证人作证的常态;在刑事立法上建立有效的证人作证传唤制度、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和制裁条款的规定等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
Criminal witnesses are rich in value, It embodies the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the rule of law to promote the concept of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It better to protect the defendant’s right of action, will also help to identify the facts.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这一庭审方式要求刑事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
3)  criminal witness
刑事证人
1.
On reasons why the criminal witness refuses to provide evidence;
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探析
2.
The rule that criminal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s a witness is one of the hot research points in the evidence law,in our country the technical studying of the question is more than theoretical research,it seems that there already has broad acceptation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question,i.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据法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在该问题技术上的研究多于理论上的探索,似乎在该问题的理论基础上已有广泛的认同,即对义务论的认同,然而义务论会带来诸如主体工具之说,自由功利之说的许多困惑,相反,权利论却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如果尝试从权利论的角度解读证人作证制度,或许会有所收获。
3.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 criminal witness has highlighted research on legal procedings law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China.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证人权利进行归纳研究 ,指出其不足之处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
4)  the criminal eyewitness
刑事见证人
5)  Criminal words evidence
刑事言词证据
6)  Criminal written deposition
刑事书面证言
1.
The phenomena exists in every country that Criminal written deposition replaces the witness in court trial.
刑事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而在庭审中运用,这种现象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存在。
补充资料:证人证言
      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第72条)。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陈述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法律无拒绝作证的规定。
  
  作证义务  证人证言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也早就被用作诉讼证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说明诉讼中可由案发地的知情人作证。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也有询问证人的具体记载。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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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