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效力待定合同
1)  effectiveness-pending contract
效力待定合同
2)  On the effectiveness-pending contract
论效力待定合同
3)  the category of the contract with uncertain validity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
This text is trying to make some analysis from two aspects on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ract with uncertain validity and the category of the contract with uncertain validity.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我国新《合同法》新增加的一种合同,其在合同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对其作一些理论研究,从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两个方面作一些分析。
4)  The Study on Undecided Validity Contract
效力待定合同研究
5)  On Contract with Pending Validity
论合同的效力待定
6)  On Contract with Uncertain Validity
谈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资料: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首先是民法上对民事行为的一种说法,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那么在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含义和意义又是什么呢?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这三条规定可以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实践中,明确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和界限,对于司法实务、法律应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