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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
1.
America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And Its Effects on Sino-U.S. Relations;
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及对中美关系的影响评析
2)  IRFA
国际宗教自由法
3)  USOIRF
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
4)  USCIRF
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
5)  religious freedom of China
中国宗教自由
6)  religious freedom
宗教自由
1.
On Thomas Jefferson s thought of religious freedom;
论托马斯·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思想
2.
In such a country how to guarantte every person′s religious freedom, how to realize equal freedom of every classes of religion, what the scope of religious freedom of denomination should be granted, how to deal with relation of all the religions and denominations and let them.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如何保障每个人的宗教自由?怎样实现所有宗教阶层的平等自由?应赋予教派多少自由?怎样协调各宗教及各教派间的关系,让他们和睦相处?这些都是印度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3.
However, because of the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systems and legal systems among nations, the development of religious freedom in various countries shows great difference.
宗教自由作为公民精神自主和自我实现、自我发展所必须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目前已经由最初的自然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并被大多数宪政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
补充资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RulesofArbitrationof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1998),是国际商会1998年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部分修订后,成为独立的仲裁规则,而调解规则在2001年修订后成为《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该规则共35条和3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申请与答辩的要求;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等。该规则明确规定,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仲裁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为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任命仲裁员时,仲裁院可以确认和委任。
  该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由其自行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如认为依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时,仲裁院将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如果仲裁员认为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审理,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各提名1名仲裁员。在当事人未能提名时,仲裁院将代其委任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该规则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决定。这样避免了关于仲裁地的争议。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而规则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规则。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己确定规则,甚至援用国内法中的程序进行。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最大特点是仲裁庭的裁决要经过仲裁院的批准。仲裁院不仅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直接进行修改,还可以提请仲裁庭仲裁实体问题。在仲裁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6个月作出裁决。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双方和解的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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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