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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pital cities in Chinese past dynasties
中国历代都城
2)  the Chinese ancient capital
中国古代都城
1.
The article researches the physical space form of the Chinese ancient capital with the help of the city image 5 factors that Kevin Lynch pointed for example of Tang Song capital.
中国古代都城空间形态由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物等要素构成,它们之间有着复杂的结构关系。
3)  Ancient China
中国历代
4)  Wu dai Shi Guo ducheng
五代十国都城
5)  modern poem of the contemporary urban area in China
中国现代都市诗
6)  ancient Chinese calendars
中国古代历法
补充资料:中国历代水政
      水利行政包括行政机构、官吏设置以及律令法规等。
  
  水官  历代水利机构和官吏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
  
  中央水官  先秦有司空一职,主管水土行政。南北朝时,司空在名义上仍是掌管水利土木工程的最高政务官。秦汉以后主持水利营建及管理事务的有都水官,隋以后名都水监,至明代始取消。魏晋以后,尚书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它的下属有水部,管理水利政务和都水平行,官名水部郎。在水利行政上形成双轨制。隋唐以后属尚书六部中的工部,职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元代撤销,政务划归司农司。明清复设,为工部中之都水清吏司,职官仍名郎中、主事等。民国时水政纷乱,形成多头管理。1934年以后统一水政,始在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水利处,1940年改为行政院水利委员会。1947年始设水利部。1949年以后中国水利行政机构经过调整和发展,在水利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水官  历代变化复杂,大体上有四类。
  
  ①直属中央的地方水官:秦汉各郡国的都水长、丞、令等直属大司农,直至晋代有的地区尚有类似设置。以后有的屯田水利官吏也直属司农。元代有的地区设都水庸田司或都水庸田使司亦属这一类,但时置时废不是常设的。另如宋、金、元的外都水监、行都水监、都水分监等是中央机构派出的分支,也可以归入这一类。
  
  ②派驻地方管理水政的中央官吏:这一类有为了处理某一水利问题或某一工程临时派出,事完回去的钦差大臣。如汉代的河堤谒者、河堤都尉,元代的总治河防使,明清的总督河道等。他们的官是谒者、都尉、工部尚书、尚书或侍郎兼都御使,临时职责是治河修堤。这一类职官后来有的演变成常设官吏如明清的河道总督,同时成立了常设机构。民国时各大江河有水利委员会,1947年改名水利工程总局等。明代京杭运河上常驻的中央官吏最多,他们或者是都水清吏司的职官,或者是御史等其他官员,由中央机构及总理或总督河道双重领导。
  
  ③地方专职水官:地方各级机构都有专职或兼职水利官吏。专职或兼职根据事务的多少而定。历代地方水利专官种类也很多。东汉都水官即改属郡国,晋各州设都水从事,南北朝时州郡设水曹。唐各道农田水利常由营田使兼管;宋各路水利先归提刑司,后由常平司管理;明代有的省设水利佥事;清代有的省设水利道。明清的府、州,有的设水利通判、水利同知、水利州同等。明代沿黄、运两河,有的省设按察司副使等专管河防;府、州、县也专设管河通制、州同、县丞等。清代河道总督下设道、厅、汛三级官吏主管河防修守,有文武两系统。省级文有河道,武有副将或参将;府州文有通判、州同,武有守备或千总;县文有县丞或主簿,武有千总以下的把总、外委等。
  
  ④地方基层水官:大型农田水利常有专官。如关中郑白渠,唐设渠堰使,宋有提举三白渠公事,金有规措三白渠公事,元初设规措三白渠使等。小灌区多民众自办自管,大灌区内支渠以下也由民众自管、推举不脱产的堰长、斗门长等管理用水及维修。民国时公私经营的水利一般设有管理局及群众管理人员等。
  
  水利经营管理除各级官吏外,还有大量夫役及兵士。夫役除修建时大量征雇外,有的还有常设名额。如明代京杭运河,江北至通州段有闸夫、浅夫、洪夫、溜夫等四五万人。清代黄河有常设河兵与堡夫等共同修堤抢险等。
  
  1949年以后,中国地方水利机构分为省、地(区)、县三级,在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法规  由于中国重视水利和历史悠久,水利各门类、行政各层次的水法规在秦汉以后都出现过。
  
  最早的水令  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 111)左内史兒宽建议开凿六辅渠,灌溉郑国渠旁地势较高的农田,并且"定水令,以广溉田",是见于记载的中国最早的灌溉管理法规,现已佚失。
  
  现存的古代水利法令  千百年来保存较完整的为数不少,大体上有四类。
  
  ①一般法律中的水利条文。现在可以见到的秦律、唐律、宋律、明律及清代律例都有或详或略的水利条文。
  
  ②全国性的水利政令。历代会要中常有记载,明清会典中较详细。如《宋会要辑稿》中记王安石变法,大兴水利,当时曾颁布《农田水利约束》,是北宋完整的水利政令。现存的《河防通议》中载有金代《河防令》,是修防河堤的法令。
  
  ③全国性的管理条例,现存的有唐《水部式》等。
  
  ④某一河渠、某一工程的管理章程。在航运方面如明清时京杭运河的一般管理法令──《漕河禁例》。在灌溉方面如宋代浙江萧山湖的均水则例,丽水通济堰的堰规,元代关中引泾渠道的《洪堰制度》、《用水则例》。清代宁夏灌区,民国泾惠渠等也都有管理规定。这些章程在私营小型工程中多系民间自定,经地方官同意。如金代至清代山西洪洞县诸渠等。关于城市供水,宋代开封、元代大都都有管理规定,现存的如西安明成化中修通济渠供城区用水,定水规十一条,立碑令官民遵守等。民国后期参照国外水法,制定各类法规,但未普遍推行。
  
  

参考书目
   姚汉源:《中国水利史纲要》,水利电力出版社,北京,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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