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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entral Asian and Surrounding Counties
中亚及周边国家
2)  neighboring countries and regions
周边国家及地区
1.
The paper researches into new trends of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its neighboring countries and regions.
研究我国与周边国家及地区之间的经贸关系新态势,有利于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从而有利于促进亚洲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
3)  Chinese mainland and adjacent areas
中国大陆及周边
4)  Neighboring countries
周边国家
1.
The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minority areas of China and the neighboring countries is beneficial to both sides.
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是双赢发展的需要。
2.
The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is so severe that it is greatly urgent to strengthen the drug-banning co-operation in the western areas with neighboring countries.
就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而言 ,加强西部地区与周边国家的禁毒合作已迫在眉睫。
3.
In this paper, we briefly review the definition, types and origins of autonomy, and then we giv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to autonomous systems in China\'s neighboring countries.
本文首先对自治的定义、类型及缘起等作了简单的理论梳理,然后对我国周边国家的自治制度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和评价,最后指出,自治制度虽然有利于协调国家主权与民族诉求之间的争议,但是从长远来看,它不能最终解决发展问题,自治制度并非处理民族问题的唯一安排,亦非最优安排。
5)  surrounding countries
周边国家
1.
Relationship of Direct Investment and Industrial Migration between Yunnan and Surrounding Countries;
云南与周边国家的直接投资关系与产业转移
2.
But at the present,there are problems of trade relations in this area with surrounding countries,such as,the general developing level is not high,the area distribution in using Japan and South Korea s direct investment is highly unbalanced,the size of single project is comparatively small.
当然,目前也存在着东北地区与主要周边国家贸易关系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利用日本和韩国直接投资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衡、单个项目规模较小等问题。
3.
The surrounding countries of China, most of which are developing countries, possess very wide territories and there is much differenc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ch determine the particularity of regional cooperation .
我国周边国家地域广阔 ,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大多数国家为发展中国家 ,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与周边国家区域合作的特殊性。
6)  the surrounding countries
周边国家
1.
The strategic thinking on tourism regional cooperation between our national regions and the surrounding countries;
我国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加强旅游业区域合作的战略思考
补充资料:《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为国际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提供使用的示范文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沿革 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发出的消除双重课税的呼吁,邀请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四位经济学家组成工作小组,写出了一份关于国际重复课税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1922年,由国联金融委员会邀请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的七位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课税和国际偷漏税的行政管理和实务。后来阿根廷、德国、日本、波兰、委内瑞拉和美国的税务官员也参加了这一工作。经过1923~1927年期间的多次会议讨论,起草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关于课税的行政管理援助的双边协定》和《关于课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及其注释文本,被提交给国联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政府,经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27国政府专家会议审议,形成了1928年税收协定范本。国联理事会财政委员会,又于1933年写成《国际间分配营业收入协定草案》,1935年6月修订,形成1935年税收协定范本。此后不久,国联财政委员会着手将1928年与1935年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合并,于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后两次在墨西哥城举行会议,通过了《避免对收入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避免对遗产重复课税的双边协定范本》和《建立对征收直接税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双边协定范本》以及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本一并称为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3月国联财政委员会在伦敦举行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墨西哥城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养老金征税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取消了某些条款,拟成伦敦税收协定范本。1946年4月国际联盟解散,以后的一段时期有关国际税务工作,主要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承担。1961年改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于1963年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草案》,几经修改补充,1977年产生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于1968年成立起草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阿根廷、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加纳、印度、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的税务官员与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过七次会议讨论,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金融局,根据专家小组制定的基本原则,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起草了一份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复经专家小组于1979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范本草案文本和条文注释,最终形成了这一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范本结构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分为: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特别规定和最后规定等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避免和消除双重课税、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以及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税漏税等。它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阶段。它比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更注重地域管辖权,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同时由于某些条款具有足够的伸缩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结合各自国家情况,具体商定协定条文。因此,也易于为条件不同的国家所接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促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越来越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这类税收协定条文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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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